在北京某小區當保安的老李最近遇到了件“魔幻”事:從原公司離職后去了另一家保安公司上班,結果被前公司告上仲裁庭,索賠20萬元違約金。理由是他簽過《競業限制協議》,而兩家公司都屬于“安保行業”。
“我每天就是負責開門、巡邏、登記訪客,連辦公室都很少進,哪知道什么商業秘密?”老李的困惑,戳中了無數基層打工人的痛點——現在連保安、前臺、保潔都要被競業限制了?企業濫用協議的套路,該破了!
一、保安被競業限制?這個“離譜案例”改寫游戲規則
老李的遭遇并非個例。人社部、最高法近期聯合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某保安公司以同樣理由起訴離職員工李某,要求支付20萬元違約金。但仲裁委員會最終駁回了公司請求,核心認定是:保安崗位根本接觸不到商業秘密,不屬于競業限制的“適格主體”
換句話說:哪怕你簽了協議,只要崗位不涉及核心技術、客戶數據或戰略機密,法律就認定這份協議“先天無效”。這一判決撕開了行業潛規則:許多企業為了“省事”,不管員工崗位性質,一律要求簽署競業協議,甚至包括月薪3500元的基層崗位。
二、數據曝光!79%的競業糾紛都在坑基層員工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喻術紅的調研顯示,在454份競業限制糾紛判決書中,79%的涉案員工都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其中77%是基層崗位——包括保安、前臺、保潔、普通銷售,甚至培訓機構的老師。
某互聯網公司行政人員小張就曾遭遇“全員競業”:“入職時HR說‘走流程簽一下’,協議里連補償標準都沒寫,離職后卻威脅我不能去同行做行政。現在才知道,我的工作根本不接觸公司機密,這種協議本來就不該生效!”
企業的“套路”很明顯:利用勞動者的信息差和弱勢地位,用“不簽就離職”施壓,試圖用一張協議捆住員工的擇業自由。但老李的案例證明:法律不會保護這種“霸王條款”
三、這三類人注意!你的競業協議可能天生無效
根據司法實踐和案例指引,以下崗位可直接對“無效協議”說不:
1.純執行操作崗:如流水線工人、快遞分揀員、保安、保潔,工作內容完全標準化,無任何技術或商業信息需要保密;
2.基礎支持崗:前臺、行政、出納、后勤,日常接觸的是公開流程(如報銷、考勤),不涉及客戶資源、財務數據或戰略文件;
3.普通服務崗:餐廳服務員、客服專員、基層銷售(非核心客戶對接),工作中無機會接觸企業核心技術或獨家商業模式。
劃重點:判斷是否屬于“適格主體”,關鍵看崗位是否具備接觸商業秘密的“可能性”。企業不能僅憑“同行業”就認定違約,必須舉證員工確實掌握保密信息。
四、打工人必看!應對競業協議的3個實操步驟
1.簽前先問:我接觸什么秘密?收到協議時,主動要求企業明確“需要保密的具體內容”“我的崗位如何接觸這些秘密”。若企業含糊其辭(如“所有信息都保密”),可拒絕簽署并留存溝通記錄。
2.核對補償標準,低于這個數別答應法律規定,競業限制補償不得低于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必須按月發放。若協議中沒有補償條款,或補償遠低于標準,協議本身可能無效。
3.離職后被起訴?用這兩條理由抗辯
舉證崗位不涉密:提供工作內容說明、考勤記錄、郵件往來等,證明自己從未接觸核心信息;
主張協議無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要求企業證明你是“適格主體”。
結語:基層員工不是“協議囚徒”,法律給了我們底氣
老李的案例之所以引發關注,不僅因為“保安被競業限制”的荒誕,更因為它撕開了企業濫用條款的遮羞布。當法律開始保護基層勞動者的擇業自由,當“簽字不等于賣身”成為現實,千萬打工人終于可以理直氣壯地說:
“我拿3500元的工資,干著不涉密的活,憑什么限制我找下一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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