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北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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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河北省財政廳開出冀財罰決﹝2025﹞1號、冀財罰決﹝2025﹞2號兩張行政處罰決定書。
相關部門對河北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及其代理機構河北百展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在2024年9月25日“河北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跨境物流、精益物流課程資源與競賽平臺項目(二次)”(以下簡稱“資源與競賽平臺項目”)招標過程中招標文件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評審因素未細化量化,未與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相對應的問題分別處以警告。河北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及其代理機構河北百展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在收到《河北省財政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分別進行了申辯。河北省財政廳依法進行復核,認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屬于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理由,決定不予采納。
河北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及其代理機構河北百展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在“資源與競賽平臺項目”招標過程中招標文件“保修期外維修成本”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評審因素未細化量化,未與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相對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第六十八條第(七)項及《河北省財政系統(tǒng)行政裁量權基準》(冀財規(guī)〔2023〕4號)中《河北省財政系統(tǒng)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114條較輕裁量幅度的規(guī)定,河北省財政廳給予行政處罰,處以警告, 并責令其收到文書后五個工作日內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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