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定作人的解除權作了限定性規定,規定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仍應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鑒定意見結論與其要主張的損失之間存在瑕疵,不能全部采用的情形下,鑒定公司依據現場勘驗作出的數量認定可以作為認定雙方損失的基礎數據予以采信』
宏大公司訴采石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020)內71民終24號
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 魏桂花
基本案情
原告(二審上訴人)宏大公司訴稱:宏大爆破公司與呼鐵采石公司分別于2011年3月6日、2013年3月6日、2016年3月5日簽訂了《道砟荒料爆破開采業務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宏大爆破公司在呼鐵采石公司指定的開采范圍內,按照呼鐵采石公司的要求開采用于鐵路道砟的荒料,宏大爆破公司負責延伸平推開采、巖石爆破,必須保證呼鐵采石公司荒料供應,若宏大爆破公司不能按時保證荒料供應,每影響一天,呼鐵采石公司扣除宏大爆破公司一萬元。合同同時還約定了承包費及付款方式,其中2016年3月5日簽訂的合同承包期限為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合同簽訂后,宏大爆破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前開采了呼鐵采石公司所需荒料,以保證呼鐵采石公司生產需要。2016年12月合同期內,呼鐵采石公司卻突然拒收荒料,給宏大爆破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共計914262.00元。故訴請法院判令:1.采石公司賠償宏大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91426200元及利息100568.82元(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以上本息合計1014830.82元;2、由采石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二審上訴人)采石公司辯稱: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呼鐵采石公司并未向宏大爆破公司下達量化指標,而是由宏大公司根據采石公司生產合格道砟的進度,自行決定荒料的開采量。由于采石公司生產合格道砟并未有按天、月、季度的生產量計劃,產能具有不確定性,所以才要求宏大公司根據生產情況自行決定荒料供應,不是宏大公司提供多少荒料,采石公司就照單接收。本案是因宏大公司沒有根據生產道砟所需過度開采荒料,后果應自負。
法院經審理查明:宏大公司與采石公司分別于2011年3月6日、2013年3月6日、2016年3月5日簽訂了《荒料爆破合同》,2011年和2013年簽訂的合同已全部履行完畢。2016年簽訂的合同期限為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該合同大部分已履行,并主要約定了如下內容及責任:1、宏大公司在指定的開采范圍內進行平臺式開采巖石爆破作業,荒料粒徑不能大于450-650mm,每日的開采量必須保證采石公司生產道砟所需石料供應;2、若宏大公司不能按時保證荒料供應,每影響一天采石公司扣除其一萬元;3、宏大公司開采的荒料按每生產1立方合格道砟支付13.55元,按采石公司每月生產出合格道砟量計算。
《荒料爆破合同》約定的哈業車間山場和陶卜齊車間山場即是《工程鑒定意見書》中的哈業胡同采石場和陶卜齊采石場,均屬采石公司,已爆破的荒料均堆放在采石場內。2016年12月21日后,宏大公司即退出哈業胡同采石場和陶卜齊采石場,未再進行荒料爆破業務。
裁判結果
包頭鐵路運輸法院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內7101民初320號民事判決:采石公司給付宏大公司道砟款442384.58元及利息損失54284.27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0)內72民終24號民事判決:改判采石公司賠償宏大公司損失542 127.40元并支付利息47 210.26元,合計589 337.66元。
法院認為
雙方簽訂的《荒料爆破合同》在開采地點、開采方式、開采質量以及日開采量必須滿足采石公司需要等工作任務提出了具體要求,宏大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爆破作業完成后,荒料存放在采石公司的采石場內,采石公司根據所需拉運荒料數量,雖然雙方簽訂的《荒料爆破合同》名稱是承包合同,但其更符合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故雙方之間形成的是承攬合同關系。
宏大公司按照采石公司的要求完成爆破作業并交付了開采的荒料,采石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內單方口頭通知其不再使用荒料,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該行為可以認定為單方解除了合同。
在雙方提交的道砟生產統計表、生產拉運統計表及明細賬查詢,均不能證實宏大公司已交付荒料的數量的情形下,對鑒定機構依據現場勘驗,核減爆破荒料量中的土質和小碎石后認定總挖方量為61 552.926立方米,予以采信。并判決采石公司賠償宏大公司損失542 127.40元及支付利息47 210.26元,合計589 337.66元。
案例評析
一、關于本案合同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等。
而承包合同無論是在合同法還是在民法典中,均沒有把承包合同作為單獨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多是以承包的形式簽訂合同。
但很明顯,本案根本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且雙方簽訂的《荒料爆破合同》在開采地點、開采方式、開采質量以及日開采量必須滿足采石公司需要等對宏大公司的爆破開采工作任務提出了具體要求,宏大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爆破作業完成后,荒料存放在采石公司的采石場內,采石公司根據所需拉運荒料數量,完成了承攬工作成果的交付。因此,雖然雙方簽訂的《荒料爆破合同》名稱是承包合同,但其更符合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故雙方之間形成的是承攬合同關系。
二、承攬合同解除權的認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很明顯《民法典》對定作人的解除權作出了限定性規定,其行使解除權必須是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才可以隨時解除,只要承攬人已完成了承攬工作,定作人是不享有解除權的,這一規定理有利于對承攬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本案中,宏大公司按照采石公司的要求完成爆破作業并交付了開采的荒料,完成了承攬合同義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采石公司是不能隨意解除合同的。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宏大公司完成的承攬工作發生在2016年,是在民法典實施之間,因此,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來認定合同是否解除。采石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口頭通知宏大公司其不再使用荒料,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宏大公司接到通知后即撤出案涉的兩個采石場,再未進行爆破作業工作。采石公司的通知行為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和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
因此,采石公司通知其不再使用荒料,不再履行合同時,即單方解除了合同。根據法律規定,采石公司應承擔賠償宏大公司已爆破荒料損失的責任。所以,本案認定雙方簽訂的《荒料爆破合同》于2016年12月21日采石公司口頭通知宏大公司不再使用荒料時解除。
三、合同數量的認定
本案中,雙方對履行合同的數量產生了重大分歧,如何認定宏大公司完成承攬的工作量,是確定賠償損失的關鍵。
在庭審中,宏大公司和采石公司提交的道砟生產統計表、生產拉運統計表及明細賬查詢,均不能證實宏大公司已交付荒料的數量。而包頭市馳譽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2019)建審字第052號及補充工程鑒定意見書,其結論為哈業胡同采石場總挖方量為17 034.426立方米,陶卜齊采石場總挖方量為44 518.50立方米,合計61 552.926立方米。
二審法院認為,馳譽鑒定公司依據現場勘驗,對宏大公司爆破荒料量中的土質和小碎石進行核減后,認為宏大公司共爆破荒料61 552.926立方米與客觀事實更為吻合,人民法院予以采信。因該已爆破荒料分別存放于哈業胡同采石場和陶卜齊采石場,由采石公司實際占有和控制,因此,宏大公司向采石公司交付已爆破荒料量為61 552.926立方米。
四、損失數額的認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荒料爆破合同》第五條約定:“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除本協議第四條明確的具體金額外按直接損失計算”,同時第三條約定:“承包費用:開采荒料按發包方每生產1立方合格道砟支付13.55元(全部費用)”。因此,人民法院認為宏大公司的損失數額即為其爆破荒料的開采費用。
雙方鑒定《荒料爆破合同》并未直接約定荒料價款,而以是荒料每1生產立方合格道砟的數量來支付承包費用,故綜合認定,以宏大公司向采石公司交付61 552.926立方米的荒料為基數,按照每立方米荒料生產合格道砟的行業標準折合系數,結合馳譽鑒定公司對訴爭荒料中的土質和小碎石已核減的事實,酌定折合系數為0.65,采石公司應向宏大公司支付已爆破荒料損失542 127.40元(61 552.926立方米x0.65x13.55元/立方米)。
宏大公司主張鑒定意見作出的工程總價款922 579元就是其爆破荒料的生產成本。但鑒定意見書依據的《內蒙古市政工程預算定額》(2009)和《內蒙古建設工程費用定額》(2009),均是有關工程項目的工程費用執行標準,鑒定結論也是對已開采荒料工程總價款進行的鑒定,而不是對宏大公司爆破荒料生產成本的鑒定。
而且,根據鑒定意見書確定的宏大公司已爆破開采荒料工程總量為61 552.926立方米,即使不考慮荒料生產合格道砟存在折合系數,全部荒料數量按照合同約定的“開采荒料按發包方每生產1立方米合格道砟支13.55元”計,合同標的額也僅為834 042.1473元(61 552.926立方米x13.55元/立方米),而宏大公司主張鑒定意見922 579元是爆破荒料成本明顯高于完全履行合同的標的額,這顯然與經濟活動規律相悖,故宏大公司的該主張不成立,不予支持。
關于宏大公司主張的利息,采石公司2016年12月21日單方解除合同時,即有與宏大公司協商支付承攬報酬價款的義務,現宏大公司主張在解除合同之日后的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予以支持,利息損失為47 210.26元(542 127.40元x22個月x4.75%/12)。采石公司提出的駁回宏大公司全部訴訟請求的主張不予支持。最終判決采石公司賠償宏大公司損失542 127.40元并支付利息47 210.26元,合計589 337.66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八條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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