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府簽訂的投資協議被判無效,損失該由誰承擔?近日,山東青島金方圓置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方圓公司)反映,多年前,他們和山東青島市李哥莊政府簽訂投資建設合同書,約定由該公司投資建設當地一所中學,當地政府則將350畝土地出讓給這家公司作為投資收益。 沒想到,企業陸續投資5000萬元將學校建好近10年后,合同中利于企業的條款卻被判無效,政府只需返還投資本金,企業5000萬資金被占用10年不知向誰主張權益。
“當時我們合伙人跟這個鄉鎮的書記比較熟悉,商談以后,就做了這項投資。”作為金方圓公司的股東,王先生回憶,2011年,李哥莊鎮政府打算啟動該李哥莊鎮第十四中學新校工程。當時,由于資金緊缺,時任鎮領導聯系到金方圓公司,希望該公司先行墊資完成項目建設,鎮政府則會設法將350畝土地協調給企業使用,作為其投資回報。
2011年11月30日,雙方簽訂《李哥莊鎮第十四中學新校工程投資建設合同書》,在這份合同里,雙方約定的投資總額為1.2億元,這筆錢由金方圓公司先行墊付。工程全部竣工后,李哥莊政府需要在工程驗收合格后60日內,完成工程投資款的審計結算,并在30天內完成移交。合同投資總額及投資收益的支付一項約定,為保障乙方的投資權益,甲方同意劃定350畝凈用地或結合舊村改造產生的商住開發用地,按供地計劃進行掛牌出讓……出讓金優先用于支付乙方參與的李哥莊第十四中學新校工程投資,不足部分由甲方另行調整補足。2012年,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合同。王先生稱,兩份合同的真實意思,就是李哥莊政府用350畝土地來沖抵1.2億元投資款及收益。
“工程干到一半換了建設單位,我們的錢一直沒要回來。”王先生稱,合同簽訂后,金方圓公司陸續投入5000萬元用于工程建設。在項目推進過程中,受多重因素影響,項目最終由另一家公司建設完成。2015年5月,在上述項目建成投用兩年后,李哥莊政府組織金方圓公司等單位召開對賬會,明確金方圓公司累計投入5076.68萬元。
2021年,由于李哥莊政府未按合同要求支付相關款項,也未能保證金方圓公司在上述項目中的投資收益。金方圓公司將李哥莊政府告上法庭,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魯02民初1788號判決書顯示,2015年對賬會后,李哥莊政府直接或間接支付金方圓公司絕大部分投資款,僅欠2741452.8元。有意思的是,在該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在金方圓公司與李哥莊政府簽訂的兩份合同中,暗含了鎮政府將350畝土地出讓給金方圓公司抵頂合同價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判定兩合同中關于投資收益等內容無效。最終僅判令李哥莊政府支付2741452.8元欠款。
此后,該案又經歷了山東省高院二審,最終以維持原判告終。讓王先生無法接受的是,兩審法院均因相關合同條款違法,判定部分內容無效。而被判無效的內容,恰恰是有利于企業的。“5000萬不是小數目,這筆錢放在那個項目上好多年,我們的損失很大。”王先生稱,如今,兩審法院支持的2741452.8元欠款,他們也沒有收到。5000萬資金被占用多年,給企業帶來了莫大損失,當初的鄉鎮領導早已調走,金方圓公司究竟該向誰主張權益,也成了難題。
對此,相關律師認為,金方圓公司當初與鎮政府簽訂合同時,是兩方真實意圖的表達。由此可判定,李哥莊政府也有意用350畝凈用地抵償工程款,而這恰是造成合同條款被判無效的主要原因,雙方對此都負有一定責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故意或過失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時,在合同尚未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作為已經產生實際損失的金方圓公司,可以追究李哥莊政府及相關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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