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名稱:《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3176—2024)
發布機構: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實施時間:該標準自2025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但針對現有水泥企業,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自2025年6月1日起按照該標準執行。
山西省水泥行業排放標準的具體規定主要涵蓋大氣污染物排放方面,特別是針對水泥制造環節的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以下是根據山西省發布的相關標準整理的具體規定:
一、顆粒物排放標準
在水泥制造過程中,特別是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顆粒物的排放標準設定為不超過10mg/m3。
二、二氧化硫排放標準
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的二氧化硫排放標準設定為不超過35mg/m3。
三、氮氧化物排放標準
氮氧化物的排放標準也設定為不超過50mg/m3,這一限值同樣適用于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
四、其他相關規定
標準適用范圍:
該標準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現有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同時,它也適用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執行時間:
對于新建企業,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即需按照該標準執行。
對于現有水泥企業,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自2025年6月1日起按照該標準執行。
超標處理:
若企業排放的污染物超過上述標準限值,將可能面臨環保部門的處罰和整改要求。
與其他標準的關系:
若新制(修)訂的國家關于水泥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部分或全部污染物項目嚴于該地方標準,或者該地方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應按國家標準執行。
綜上所述,山西省水泥行業排放標準對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提出了明確的排放限值要求,并規定了標準的適用范圍和執行時間。這些規定旨在減少水泥行業對大氣的污染,保護公眾健康和環境質量。企業需要嚴格遵守這些標準,并采取相應的環保措施來確保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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