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訂婚強奸案”的判決結果引起了不少的討論。
事情經過很簡單:
2023年1月31日,男方和女方經婚介認識。5月1日舉行訂婚儀式,男方支付了10萬元彩禮和1枚金戒指,雙方簽訂《訂婚收彩禮協議》。另外,男方承諾在迎娶時支付剩下50%彩禮金,在婚后一年內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
訂婚第二天,即5月2日,女方回請男方。宴席后雙方來到男方購置的婚房,男方向女方提出發生性關系,遭到女方拒絕。之后女方報警,控訴男方強奸,男方被判刑3年。
網上的熱議,主要是認為男方強奸的證據不足,比如說女方處女膜沒破。
這件事情的詭異在:
法院的判決,依據的是現代司法的“性同意”標準
現代司法性同意的核心是對方是否表現了“肯定式同意”,而不是性暴力的結果。
西方法律,即使在婚姻中,發生性關系仍然不能違背對方的意志,性行為的“個人意志高于契約關系”。
男方的行事,依據的是鄉里風俗
案件發生地大同市陽高縣,當地結婚的風俗是男方要出“彩禮+三金一房”,三金指金戒指金項鏈金手鐲,房子最好是學區房。
本案中18.8萬彩禮是在當地屬于平均偏上水平。比較特別的要求是,女方要求在房本上加名字。
訂婚儀式舉辦后,雖然法律上雙方還不是婚姻狀態,但按當地的婚俗,一般兩人訂了婚,就算是一家人,住在一起很正常。
在中國現在大部分地區看來,訂婚后同居,也并不出格。
本案中的男方理所當然地認為,既然我彩禮已經出了50%,訂婚儀式辦了,雙方親戚都見證了,結婚也是遲早的事,我就可以“辦事了”。
但是,這個案子判了之后,村民們意識到,雙方訂婚了沒領結婚證,發生關系男方有可能被告涉嫌強奸。
女方的家庭,婚姻是生意,貞操是籌碼
整個過程,彩禮、協議、房本,都像是談一場生意。
雙方家庭,突出的矛盾是房本加名。在5月1日的訂婚宴上,雙方已為房本上加名字鬧得不高興。
媒人在契約上寫,結婚一年后,房本上加上女方的名字。但女方的大哥指出,一天也可以是“一年后”,幾年也可以是“一年后”,他建議改成“在結婚一周年當天”加名。
5月3日,也就是事發后的第二天,女方母親提議馬上給房本加名、付清剩余彩禮,兩人結婚。
男方母親不同意,覺得被要挾了,然后女方才選擇報警。
報警之后,女孩的名聲在當地臭了,膜還在,但以后恐怕沒有人敢娶她。
女方家庭報警,表面上是維護女兒的權益,實際上是要立刻兌現“貞操”價值——貞操在女方家庭眼中是重要的談判籌碼。
說是守身如玉,其實是守身換金。
不對等彩禮-嫁妝的背后
彩禮,最初叫“聘禮”。古代男方行大聘,女方也要準備相應的嫁妝。
在我老家,如果男方出了價值不菲的彩禮,女方至少要出50%-80%的嫁妝。
本案中沒有一次提到女方將準備多少嫁妝。
不對等的“彩禮-嫁妝”,意味著:
1、彩禮給的是女方家庭,而不是女子本人。女子是標的物,女方家庭“出售”、男方家庭“買斷”,與買賣婚姻有類似之處。
2、女子徹底喪失了原生家庭的財產繼承權。
3、女子在婚姻生活中只能完全依附于男方,若離婚按照新婚姻法也分不到多少財產。
女方如果對男方有感情,不會讓他去坐牢。
男方對女方呢?
在上訴狀里,男方寫道:愿與被告朱某喜結連理、永結同心、白頭到老、共度余生,由于無法與其取得聯系,現通過訴訟的方式,向被告提出結婚請求。
但是,世人無法根據這判斷,男方對女方有真感情,因為按照《訂婚收彩禮協議》,如果男方毀約,女方可以不退10萬元彩禮。
機關算盡,情義如紙,可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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