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誣告他人是犯罪同伙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司法實踐中,存在為了報復他人而在刑事訴訟中誣陷他人是犯罪同伙的情形,此種行為若達到情節嚴重、則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犯罪構成,成立誣告陷害罪。所謂情節嚴重,實踐中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誣陷手段惡劣,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等情形。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夸大他人犯罪情節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誣告陷害罪的立法主旨在于禁止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以保證公民不被錯誤地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在他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被害人夸大他人犯罪造成的損失,這種行為會使原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由輕罪轉變為重罪,使其遭受的刑事處罰超出原本應承擔的刑事責任限度。這同樣是對他人人身權利的嚴重侵犯。此外,夸大犯罪情節的行為無疑干擾了司法機關對原犯罪嫌疑人的正確處理,容易造成錯案,也影響到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客觀上夸大犯罪造成的損失,捏造部分犯罪事實,主觀上意圖使他人受到更重的刑事責任追究,這種行為同樣符合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成立誣告陷害罪。
三、誣告陷害罪與非罪的認定?
要注意不以犯罪處理的以下情形:
(1)誣告與錯告的界限。《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就把誣告與錯告在性質上清楚地區別開來了。誣告與錯告,在主觀方面有著質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屬于犯罪行為,后者則是由于情況不明,或者認識片面而在控告、檢舉中發生差錯。由此可見,是否具有誣陷的故意,是區分誣告與錯告的最基本標志。
(2)誣告陷害犯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兩者的相似點是,都具有捏造事實、誣陷好人的特征。但是,從誣陷的內容和目的上看又各不相同,要認真加以區別。一般誣陷行為捏造的事實,僅限于犯錯誤的事實,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種行政紀律處分。因此,從性質上講,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違法。對一般誣陷行為,可根據不同情節和后果,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四、如何區分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在客觀方面都有捏造事實的行為,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第一,主觀目的不同。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處罰,而誹謗罪的目的則是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第二,捏造事實的內容不同。誣告陷害罪捏造的是他人的犯罪事實,而誹謗罪捏造的事實不局限于犯罪事實,只要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即可。
第三,行為方式不同。誣告陷害罪要有向公安、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國家機關告發的行為,而誹謗罪只要公開擴散即可。
第四,案件性質不同。誣告陷害罪屬于國家公訴案件,而誹謗罪則屬于自訴案件,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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