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社會,情感與金錢的糾葛屢見不鮮,張先生與李女士的案例便是一則典型的“以財求愛”引發的法律糾紛。2021年初,從事商業合作的張先生對李女士展開熱烈追求,短短三個月內,他不僅出借10萬元助其周轉生意,更陸續贈送名牌包、首飾等價值11萬余元的禮品。然而,當李女士明確拒絕其感情后,張先生以“民間借貸”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全部財物及利息。這場看似簡單的經濟糾紛,實則折射出情感交往中法律邊界與道德倫理的深刻碰撞。
一、法律事實的認定:贈與行為的不可逆性
法院審理的核心在于兩點:一是雙方是否存在贈與合同關系,二是贈與能否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后,除法定特殊情形外不得撤銷。本案中,張先生不僅通過微信明確表示“不在乎幾萬塊錢”,更在2022年出具書面《協議》確認財物為“自愿贈與”。這些證據鏈清晰表明,張先生的付出屬于單方贈與行為,且已完成財產權利轉移。法官特別指出,張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對自身法律行為負責——追求時的慷慨承諾,不能因感情失敗而轉化為法律上的“反悔權”。
二、情感付出與法律后果的錯位
此案暴露出部分群體對“物質投入必然換取感情回報”的認知偏差。張先生在訴訟中辯稱“贈與可撤銷”,實則是將情感博弈與法律契約混為一談。法律上,贈與合同一旦履行即受保護;情感上,財物的饋贈本質是自愿行為,不能因結果不如預期而否定其自愿性。法學專家指出,此類糾紛近年頻發,反映部分人仍抱有“投資型婚戀觀”,試圖用物質綁定感情,最終導致“人財兩空”的局面。
三、司法裁判的社會引導價值
法院的判決具有鮮明的價值導向:一是維護契約精神,強調成年人需對自己的意思表示負責;二是警示情感交往中的功利化傾向。主審法官在判后釋法中直言:“金錢堆砌不出真愛,法律更不保護以贈與為名的情感綁架。”這一觀點與《民法典》倡導的“誠信原則”一脈相承。值得注意的是,若張先生最初以“借款”名義轉賬時留存借條,或明確約定追求失敗需返還財物,案件可能呈現不同走向。但現有證據僅能證明其無條件贈與的意愿,故敗訴結果具有必然性。
四、當代婚戀觀的理性重構
從社會學的角度看,此案映射出轉型期婚戀價值觀的沖突。中國社科院2024年婚戀調查報告顯示,18-35歲群體中,34%的人曾因“戀愛消費”產生糾紛,其中超半數涉及萬元以上的財物往來。心理學家指出,過度物質化的追求方式本質是情感表達能力的匱乏,容易衍生“付出即要回報”的心理契約。對此,中華婦女聯合會近年倡導的“新時代婚戀六項原則”——平等自愿、精神契合、責任共擔、財務透明、尊重邊界、成長同步,或能為迷茫者提供更健康的交往范式。
結語
張先生與李女士的案例,終審落槌只是法律層面的終結,其社會啟示卻遠未完結。它告誡世人:情感世界沒有“保本理財”,法律更非挽回面子的工具。真正的婚戀關系應建立在雙向奔赴的基礎上,而非物質饋贈的籌碼堆積。當每一份贈與都能被清醒認知其法律后果,當每一次付出都源于非功利的情感驅動,或許這樣的糾紛才會真正減少。畢竟,愛情無法用訴訟贏得,幸福也難以用判決書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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