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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壹時刻
據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布告,故意殺人、強奸犯馮君,4月17日被執行槍決。
馮君,男,1978年出生于山西省應縣,小學文化,農民,住應縣大臨河鄉東鄉寨村。1995年12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3月18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09年4月1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7年11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8年9月16日刑滿釋放。2023年3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2022年11月,馮君通過社交軟件認識張某霞(女,時年37歲)并成為男女朋友。2023年1月,二人共同生活,其間馮君得知張某霞與張某青(歿年47歲)系情人關系。同年2月15日下午,馮君前往張某霞位于山陰縣岱岳鎮的住處,協商結婚彩禮并準備帶張某霞離開,張某霞拒絕,馮君與在場的張某青發生沖突,致張某青頭部受傷,民警出警調解后雙方達成和解。此后馮君與張某青多次通過電話、短信相互謾罵,馮君揚言殺害張某青及其家人。
2023年3月18日12時許,馮君攜帶事先準備的尖刀,騎摩托車從應縣到山陰縣,進入被害人張某霞住處后,持刀捅刺正在床上坐起來的被害人張某青胸腹部等處數刀,張某霞伺機跑出房間,被馮君強行拽回屋內,馮君再次持刀跳上床反復捅刺張某青背部等處,造成張某青心臟、左肺臟及主動脈弓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作案后,馮君鎖上房門,駕駛張某青的別克汽車強行拉載張某霞逃離現場,并阻止張某霞撥打120急救電話。當日下午至次日上午,馮君以言語威脅張某霞,在別克汽車內強行與張某霞發生三次性關系。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以馮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判后,罪犯馮君不服,提起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罪犯馮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已于二O二五年四月十七日將罪犯馮君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以案說法,注意個人生活,潔身自好。遇事冷靜莫沖動,大不了放棄舊情重新生活,切勿牛角尖。
(來源: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金邊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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