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湖北A公司銷售人員李某乙到派出所報警,稱李某甲騙取了A公司2臺專用汽車,價值共計31.15萬元。
經查,李某甲系汽車經銷商,與李某乙相識。2023年3月,李某甲聲稱要訂購2臺專用汽車,在李某乙促成下,A公司與李某甲名下的B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同月,A公司將2臺車送至約定地點,李某甲出具了收條。隨后,李某乙多次催要車款,李某甲均以買家未付款為由拒付車款。
2023年4月,李某乙通過多方查證,發現李某甲在提車當日就已經虧本將2臺車賣出且收到了車款。
身為汽車經銷商的李某甲為何會虧本賣車?原來,李某甲賭球成癮,負債累累,為了還債,他便打起經銷商的主意,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先騙到車,再將車低價賣掉,所得款項用于還債和繼續賭球。面對催款,李某甲以各種理由推脫……
到案后,李某甲堅稱自己只是欠錢未還,這種情形屬于合同糾紛,不構成犯罪。而辦案檢察官經審查發現,李某甲在負債累累且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故伎重施,多次以簽訂合同的方式買車賣車,將所得款項用于賭博、還債和揮霍,無實際履行能力和誠意,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涉嫌合同詐騙罪。2024年4月,曾都區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李某甲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審查逮捕過程中,李某甲提到自己還欠十堰一家專用汽車公司10余萬元車款。結合李某甲的犯罪模式,辦案檢察官意識到可能存在遺漏犯罪事實的情況。為精準指控犯罪, 隨州檢察院從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財產狀況、車輛出售情況、車款去向等方面提出7條繼續偵查意見,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李某甲涉嫌另外一起合同詐騙犯罪進行追訴。
經過深挖徹查,A公司并非唯一受害者。2021年至2023年,李某甲通過上述方式共向4家公司訂購專用車13臺,總價值200.19萬元。為確保上述公司履行合同,李某甲僅支付部分定金,共騙取車款178.4萬元。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向李某甲闡明了認定合同詐騙罪的理由、法律依據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充分聽取了李某甲及其辯護人意見,李某甲在其辯護人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2024年7月,隨州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李某甲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 以合同詐騙罪對李某甲判刑并處罰金,同時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歸還被害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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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整理:錢偉 來源:隨檢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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