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溫州一正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玉海分公司
因銷售劣藥
被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
對其作如下處罰
罰款40000元
案件名稱:溫州一正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玉海分公司銷售劣藥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瑞市監處罰〔2025〕386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溫州一正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玉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周某某
執法部門: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5-04-14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主要違法事實:經查明:酚咖片,生產企業:東莞市某某制藥科技有限公司,國藥準字H19990231,規格對乙酰氨基酚250毫克,咖啡因32.5毫克;包裝:藥品包裝用PTP鋁箔-藥用PVC硬片,每盒8片:貯藏:遮光,密封保存;產品批號:202212028;生產日期:2022.12.21,有效期至:2024.12.20。
上述藥品于2023年1月14日由溫州某某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委托溫州某某醫藥有限公司)調撥配送至當事人處,共10盒,銷售單價28元/盒,分別于2023年4月12日、2023年6月21日、2023年9月1日、2023年12月16日各銷售1盒,共銷售4盒。剩余6盒于2024年11月21日在系統里進行報損處理。
經查實,上述6盒中的2盒于2024年11月14日由當事人店員親戚帶回使用,剩余4盒至2025年1月10日案發止,已超過有效期,仍與琥珀酸亞鐵片、多塘鐵復合物膠囊等在有效期內藥品共同放置于當事人經營場所收銀臺旁的柜面上銷售,過期后未售出,計貨值金額112元,無違法所得。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
當事人銷售的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所指的劣藥。當事人銷售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沒收已過期藥品(酚咖片4盒):處罰款40000元,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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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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