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6019”大豆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河南許某種業公司與河南華某種業公司、新某農資經營部、明某農資經營部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一審: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豫01知民初1907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終713號
【基本案情】
河南許某種業公司系“油6019”大豆植物新品種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該品種于2018年通過國家品種審定,適宜在湖北、重慶、安徽南部、江西北部、陜西南部地區夏播種植。河南華某種業公司生產的“中豆40”大豆種子經新某農資經營部委托,由明某農資經營部在湖南省常德市安鄉縣銷售,被當地農業執法部門查獲。經檢測,“中豆40”與“油6019”為疑同品種。河南許某種業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河南華某種業公司、新某農資經營部、明某農資經營部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河南華某種業公司、新某農資經營部、明某農資經營部抗辯認為,其銷售行為發生在“油6019”品種審定的適宜種植區域之外,河南許某種業公司無權主張權利且不應獲得經濟賠償。
【裁判結果】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河南華某種業公司、新某農資經營部、明某農資經營部停止侵權,并分別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150000元、10000元、5000元。河南華某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品種權合法且處于有效保護期內,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品種權的禁止權能的效力范圍不受授權品種適宜種植區域或者審定區域的限制,品種權侵權行為的成立亦不以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在授權品種的適宜種植區域或者審定區域實施為條件。在非審定區域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依法仍然構成侵權。同時,損害賠償作為對權利人的基本法律救濟方式,不應因侵權行為發生在非審定區域而受到不利影響。相反,在非審定區域的侵權行為不僅損害品種權人權益,還可能損害種植戶的利益,可作為侵權情節的從重考量因素。華某種業公司在非審定適宜種植區域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種子,構成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基于同一授權品種、相同的侵權行為及侵權主體,品種權人在行政執法程序中為維護其品種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以認定為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中的合理開支,在確定賠償責任時予以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在非審定區域生產、銷售授權品種行為的侵權行為性質,強調品種權保護不受種植區域限制,且該侵權行為還可能影響種植戶的合法權益,可作為侵權情節的從重考量因素。同時,本案還明確了特定情況下品種權人在行政執法程序中為維護其品種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作為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中的合理開支予以支持。本案裁判進一步強化了對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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