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黃34”大豆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山東圣某種業公司與青島立某專業合作社、耿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一審: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魯02知民初34號
【基本案情】
山東圣某種業公司系“齊黃34”大豆植物新品種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青島立某專業合作社及其經營者耿某通過抖音視頻號及微信視頻號許諾銷售、銷售“齊黃34”大豆種子。經統計其在不同日期發布的視頻,宣傳其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種子的數量達310噸。山東圣某種業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青島立某專業合作社、耿某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2596元。
【裁判結果】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青島立某專業合作社、耿某未經許可生產、銷售侵害“齊黃34”大豆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青島立某專業合作社、耿某通過網絡銷售侵權大豆種子數量達310噸,按山東圣某種業公司公證購買的價格每斤3.5元計算,侵權銷售額已達217萬元。據此,一審判決對山東圣某種業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30萬元予以全額支持,并支持維權合理開支1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體現了網絡證據在種業侵權案件中的有效運用,同時根據在案證據全額支持權利人賠償訴求,體現了人民法院切實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加大損害賠償力度的司法導向。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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