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農207”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華某種業公司與豐某種業公司、唐某門市部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13號
【基本案情】
華某種業公司系“百農207”植物新品種的排他實施被許可人。被訴侵權種子系從唐某門市部購得,其包裝袋及二維碼掃描截圖顯示品種名稱為“陽光818”,生產經營者為“豐某種業公司”,查詢二維碼追溯網址顯示所查詢的產品為正品,生產單位亦指向豐某種業公司。華某種業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豐某種業公司、唐某門市部停止侵權,賠償損失30萬元。一審中,華某種業公司提交單方委托作出的《檢驗報告》,擬證明被訴侵權種子與授權品種“百農207”為同一品種。一審法院認定,對照樣品“百農207”無樣品編號,來源存疑,檢驗結論證明力不足。掃描包裝袋二維碼所顯示的生產日期、檢測日期早于銷售日期兩年,與常情不符,不能證明被訴侵權種子由豐某種業公司生產。故一審判決駁回華某種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華某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在被訴侵權種子封存狀態完好、具備鑒定條件的情況下,法院依法啟動鑒定。鑒定機構對被訴侵權種子與國家標準樣品庫中的“百農207”標準樣品進行同一性檢測,檢測結果為兩者為同一品種。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種子包裝及標簽的標注信息、許可證或《產地檢疫合格證》編號指向的信息是認定被訴侵權種子生產、銷售主體的重要依據,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包裝袋上明確標注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信息可用于確定生產、銷售主體身份。因此,本案在無相反證據的情形下,可認定豐某種業公司即為被訴侵權種子的生產者、銷售者。對于鑒定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的證明力應當著重從樣品的來源、鑒定方法、鑒定程序以及鑒定資質等方面進行審查。接受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經對待測樣品進行發芽試驗,成功發芽確定種子活力正常后,用分子標記鑒定方法進行檢測,并依據國家標準出具檢驗報告,能夠證明被訴侵權種子與“百農207”小麥品種具有同一性。唐某門市部明知是侵權種子仍進行銷售,應承擔連帶責任。據此,二審改判豐某種業公司、唐某門市部停止侵權,豐某種業公司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唐某門市部在其中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準確甄別侵權主體是維護種子市場秩序、保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的關鍵環節。本案明確了品種權侵權糾紛中生產者與銷售者主體的認定依據,凸顯了善用種子監管中涉及的管理信息實現協同保護的重要性。同時,二審判決對鑒定申請人的舉證及注意義務作出了指引,根據二審鑒定意見,確認侵權事實成立,實現了對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的充分保護。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