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糯6”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北京某育種公司與廣西某種業公司、深圳某種子公司、某種籽店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3民初4649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790號
【基本案情】
北京某科學院是“京糯6”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北京某育種公司為其獨占實施被許可人。“京科糯2000”是以“京糯6”和“白糯6”為親本生產的雜交玉米品種。北京某育種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廣西某種業公司、深圳某種子公司、某種籽店停止使用“京糯6”生產被訴侵權種子“深科糯8號”,并賠償損失。一審法院依法對被訴侵權種子“深科糯8號”與“京科糯2000”進行真實性鑒定,對被訴侵權種子“深科糯8號”與“京糯6”進行親子關系鑒定。鑒定結果為被訴侵權種子“深科糯8號”與“京科糯2000”為近似品種,與“京糯6”疑似具有親子關系。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中,根據在案真實性鑒定和親子關系鑒定的結果,認定被訴侵權種子“深科糯8號”系重復使用授權品種“京糯6”作為親本生產而來,判令廣西某種業公司、深圳某種子公司、某種籽店停止侵權,廣西某種業公司賠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深圳某種子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某種籽店賠償損失2萬元。廣西某種業公司、深圳某種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判斷特定雜交種是否系重復使用授權品種作為親本生產、繁殖而來時,鑒于植物品種親子關系鑒定目前尚缺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鑒定機構參照品種真實性鑒定標準作出的親子關系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本案的鑒定報告能夠作為判斷被訴侵權種子“深科糯8號”在生產過程中重復使用授權品種“京糯6”繁殖材料的初步證據。同時,結合以“京糯6”作為母本生產的雜交種“京科糯2000”與被訴侵權雜交種“深科糯8號”為近似品種的鑒定意見,可認定“深科糯8號”系使用“京糯6”繁殖材料作為親本生產而來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廣西某種業公司和深圳某種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被訴侵權種子具有合法的親本來源,故對其不侵權主張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隨著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深入,作物親本的保護問題已成為品種權人關注的重點之一。目前植物品種親子關系鑒定尚無通行標準,如何證明被訴雜交品種系使用授權品種生產而來,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本案通過合理考慮作物育種規律,綜合分析親本品種和雜交品種之間的親子關系鑒定結果以及雜交品種的真實性鑒定結果,合理分配證明責任,實現了對親本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障,為司法實踐中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借鑒。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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