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靜
《孔雀東南飛》與《木蘭詩》并稱“漢樂府雙璧”,作為我國最早的長篇敘事詩,它以凄美筆觸勾勒出一段令人扼腕的愛情悲歌。該詩講述了府吏焦仲卿受母親的逼迫休妻,其妻劉蘭芝被休還家后,兄長安排其再嫁,再嫁前夕投水自戕,焦仲卿聞訊后上吊殉情的悲情故事。這部詩作不僅具有極高的文學造詣,詩中所展現的女主人公被休再嫁的情節,也直觀地體現了漢代女子再嫁的實際狀況,為后世研究中國古代婚姻制度提供了珍貴視角。
《孔雀東南飛》中女子再嫁現象的呈現
在古代婚姻制度的漫長歷史沿革中,諸多傳統理念與規制深刻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孔雀東南飛》中府吏焦仲卿不堪焦母的逼迫,以“七出”中“不順父母,去”為由將女主人公劉蘭芝休棄,但劉蘭芝“還家十余日”便有“縣令遣媒來”。回絕縣令后,太守家也派媒人前來為其“嬌逸未有婚”的兒子求親,“媒人去數日,尋遣丞請還……直說太守家,有此令郎君,既欲結大義,故遣來貴門。”“云有第三郎,窈窕世無雙。……金車玉作輪。躑躅青驄馬,流蘇金鏤鞍。”由此可見求婚規格之高。
在詩中,劉蘭芝并沒有因為被休棄而受到歧視,無論是縣令、太守遣媒求親,還是劉蘭芝的母親對“汝可去應之”的默許,再到劉蘭芝兄長對其接受再婚從旁積極勸說,不難發現,周圍的人對于劉蘭芝的再嫁并沒有過多的歧視或阻礙,反映出家庭層面對于再嫁態度的認可。這種態度反映出漢代對于婦女再嫁的接納程度較高。
漢代女子再嫁現象的特征分析
漢代社會風氣開放包容,人們對初婚與再婚一視同仁。當時,再婚締結程序與初婚相同,都以“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作為婚姻締結的基本流程。《孔雀東南飛》中對劉蘭芝再嫁的過程描寫得細致入微,給讀者留下了極為深刻的印象,也較為完整地展現了漢代婚姻“六禮”的全部過程。詩中所描繪的情景,“遣丞為媒人,主簿通語言。”乃漢代婚姻“六禮”之中的前兩個階段,即“納采”與“問名”。男方先遣媒人帶著禮物前往女家求婚,以表誠意,隨后媒人詢問女方名字與生辰八字,為后續合婚做準備。“青雀白鵠舫,四角龍子幡。婀娜隨風轉,金車玉作輪。躑躅青驄馬,流蘇金鏤鞍。赍錢三百萬,皆用青絲穿。雜彩三百匹,交廣市鮭珍。”屬于婚姻締結取得實質性進展的“納吉”“納征”階段。男方在通過占卜等方式確定雙方八字相合,獲得吉兆后,便準備好書儀、禮品送往女家,正式聘娶對方女兒為媳。女家接受書儀和彩禮后,回書男方,至此聘書完成,女子也就此有婚約在身,不可再許配他人。上述“納采、問名、納吉、納征”前四階段屬于訂婚禮范疇,后兩者“請期”“親迎”屬于結婚禮范疇。“請期”,即男方選定迎娶的良辰吉日,并告知女方,即詩中“便利此月內,六合正相應。良吉三十日,今已二十七,卿可去成婚。”的描寫。最后的“親迎”,是影視劇里最為常見的場景,男方張燈結彩,盛裝前往女家迎娶新娘,舉辦隆重的結婚禮。“適得府君書,明日來迎汝。”生動描繪了這一重要時刻的到來。只是太守一家未能迎來這一歡樂時刻。但我們通過樂府詩歌的描述可見,劉蘭芝的再嫁禮儀與初嫁女子相同,仍然嚴格遵照婚姻“六禮”完成嫁娶,并沒有因其是再嫁而在禮儀上有所不同。
漢代女子再嫁現象存在的原因
漢代女子再嫁現象的普遍顯示了當時較為開放包容的社會風氣。究其原因無外乎以下三點。
政治制度的導向性。秦末漢初,華夏大地歷經長期戰亂與繁重勞役,社會民生遭受重創,人口數量急劇縮減。《漢書·食貨志》記載,“漢興,接秦之敝,諸侯并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戰爭不僅造成大量人口傷亡,也使百姓流離失所,無法正常休養生息。而人口資源是恢復國力、發展生產所必不可少的因素,若要求社會上數量眾多的寡居女子節行自守、排斥再嫁,顯然不利于國家的長遠發展。女子再嫁有利于繁衍生息與恢復生產,成為解決人口問題、促進社會生產發展的有效途徑。
經濟基礎的推動作用。漢代小農經濟的發展已較為成熟,以家庭為單位的土地分散式經營模式使得“男耕女織”成為解決衣食等生活資料的基本生產方式。婦女的勞動范圍不限于家庭,也涉及手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社會經濟生活領域。譬如,卓文君與司馬相如私奔后,開酒館為業,卓文君親自當壚賣酒。社會之所以包容女子再嫁,源于婦女在社會生產及家務勞動中占據的重要地位。
思想文化的包容性。受先秦遺風的影響,兩漢時期的社會風氣較為開放,漢代的貞節要求只是告誡女子要恪守禮法,并不嚴格要求女子“從一而終”。盡管“從一而終”的行為為官方所提倡,但并沒有成為社會普遍尊崇的婚姻倫理觀。不但普通百姓對于再嫁女子沒有過多的非議與歧視,漢代的大儒也對女子再嫁持認可的態度。孔子的十四世孫丞相孔光就認為“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董仲舒并不主張女子“從一而終”“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也”。
《孔雀東南飛》作為一首“感于哀樂,緣事而發”的樂府詩歌,其創作靈感源于真實故事。詩作以生動筆觸,對主人公忠貞不渝卻又充滿悲劇色彩的愛情故事進行了細膩且形象的演繹。女主人公劉蘭芝的遭遇是不幸的,然而其再嫁經歷卻具有一定代表性,這一現象直觀反映了漢代開放的社會風氣,說明女子在當時有著較高的社會地位。
透過婚姻制度的變革,能夠清晰洞察女性地位的變化以及社會政治文化的演進脈絡。漢代女子再嫁現象是當時社會經濟、政治、思想、文化共同作用的結果。但此后很長一段歷史時期,“男尊女卑”“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等女子倫理道德規范與《女誡》等女德著作鉗制了女子的思想行為,“從一而終”以及寡居“仁孝”等禮法風俗日益盛行,女子再婚現象逐漸消弭。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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