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芯片進入中國是否一律加稅?
答:只要芯片被認定為“美國制造/原產”,基本都要加稅。即使這批芯片先運到香港、澳門再轉運到中國大陸,原產地沒變,還是得加稅。
類比舉例:就像快遞包裹,不管你是從美國直接寄到家門口,還是轉到朋友家再由朋友帶回給你,只要東西原本是美國發的,規則一樣按美國算。
二、加征關稅幅度到底多大?怎么算?
答:加稅幅度不小!最近報出來,最高能加到125%。計算方式是在原本適用的“最惠國稅率”基礎上,疊加歷年來各輪對美國加征的稅率,按累計總和收。例如官方案例,某美國集成電路,“最惠國稅率%+2019年加征25%+2025年新加征125%”,最后能加到150%以上。
簡化理解:本來進口美國芯片可能是零關稅,現在第一次加25%,再加15%,又加125%……“一層一層疊加”,最終稅負大幅上升,芯片企業采購成本大增。
三、哪些情況下不加征?“在途貨物”怎么處理?
答:窗口期非常有限!如果你的貨在政策正式執行前(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前)已離開啟運港,并且能在規定時間內(5月13日24時前)完成進口申報,可以豁免本次加稅。但要有運輸單據證明,且必須走完相關申報流程,材料要備齊。
類比說明:就像車已經出高速口了(貨物已出港),就不再補收漲價部分,否則就要補繳。這是政策交接期常見“緩沖”安排,錯過時間節點就不行。
四、萬一先進口到保稅區/加工貿易區,還要加稅嗎?
答:有一點特殊!美國貨物進入保稅區,暫不繳關稅;但一旦“內銷”要進入中國市場,必須補足全部加征關稅。加工貿易里的“美國原產”料件,不能像以前那樣在區內流轉,必須出口或者做內銷申報。
類比業務流轉:像在免稅店買了東西,只要不拿出機場海關區,就一直免稅,一旦帶出要補稅。同理,保稅區里的美國芯片,只要“出口不落地”就免,不然就要補交。
五、有沒有出口企業可以豁免加征關稅?
答:中國目前沒設置美國產品關稅豁免清單,全部美國原產一視同仁加收。如果企業涉及以前獲得的“排除”或“豁免”,要確認最新政策適用。
六、原產地怎么界定,會不會有“洗產地”操作空間?
答:原產地依然是監管重心。對集成電路行業,按照“流片地”判斷原產地,即哪兒做晶圓制造就歸屬哪國(見)。企業試圖通過第三國簡單中轉、貼牌、貼標是無效的。生產環節只有發生本質性(稅則號四位數級改變)才可能變原產地,否則被認定為“規避”,中國海關會嚴格檢查。
提醒:假如美國產芯片僅在東南亞或其他地方簡單測試、貼標后輸入中國,還是按美國原產算,該加稅就加稅。
七、加工貿易鏈路和供應鏈有什么新影響?
答:如果美國芯片原材料在中國分廠間聯動流轉加工,流程被收緊。如果做保稅業務,貨物不能像原來“區內走來走去”,只能直接出口或申報內銷(補稅)。廠商要考慮進口、生產、出口、再進口等全鏈路的稅收、成本和供應效率再規劃。
實際影響舉例:
A公司在中國進口美國產料,必須一次加工成品再出口,不能把中間產品再無稅供応給隔壁B公司深加工,否則每一步都要申報補稅。
原來走“保稅一日游”模式的,加稅后須實際出口離境,成品再作為新進口回來,否則難以操作。
答:
原產地溯源要嚴管,每批貨文件要齊備,避免誤判多交稅。
借助“提前申報”、“在途貨物”政策窗口,抓緊申報可減損失。
調整供應鏈,優先考慮流片地/制造地非美國的方案。
商務合同里應明晰“稅負變化”如何分攤,約定未來對策,避免吃啞巴虧。
注意“合理商業目的”,別為逃稅違規洗產地,被反規避查處,得不償失。
答:中國已表態,當前稅率等同于“市場封鎖”,接下來美方即便繼續加稅,中方不再跟進。意思是雙方政策進入“高位僵持”,企業只能自我適應這個新常態。
十、技術許可(特許權使用費)和“應稅費用”如何算加稅?
答:如果在支付授權費或技術許可費時,對應美國原產的貨,申報時間如落在政策執行后,也要加征相關關稅。企業要提前與海關、主管財務對接細節,免得錯漏。
總結一句話
現在,原產于美國的芯片等產品,不管怎么轉手,只要最終進中國大陸都將被高稅征收,調供應鏈、管原產地、理好合同和流程,是芯片企業應對新形勢的四大重點!
參考文件:
參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商品加征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5年第4號):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04/t20250404_3961451.htm
參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商品加征關稅措施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5年第5號):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04/t20250409_3961684.htm
參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商品加征關稅措施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5年第6號):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04/t20250411_3961823.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在取得提(運)單或者載貨清單(艙單)數據后,向海關提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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