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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招牌改色”事件以市委主要負責人被免職暫告段落,但商戶要求政府承擔牌匾換回費用的訴求,再次將“行政違法成本轉嫁”這一沉疴推至臺前。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今天有網友問我“納稅人的錢這不白花了嗎?”。從法學視角看,問題的核心不在于“是否該用納稅人的錢買單”,而在于如何通過法律程序厘清責任邊界、堵住權力任性的漏洞。
一、行政違法成本為何必須由財政承擔?
三河市城管部門以“城市規劃”之名強制商戶更換招牌底色,實則是一場典型的違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決定”。三河市所謂“紅藍黑三色禁令”既無上位法授權,也未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僅憑口頭通知強制整改,已構成“超越法定職權”的行政行為。
商戶的牌匾更換費用本質上是行政違法的直接后果。《國家賠償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行為造成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即便政府事后糾錯允許商戶換回原色,但前期強制整改造成的損失(如拆除費、誤工費、材料損耗)仍應納入行政賠償范疇。這并非“浪費納稅人錢財”,而是對公權力失范的必要矯正——正如德國法諺所言:“國家犯錯,國庫買單。”
二、追責路徑:從“撤職”到“終身問責”
免職市委主要負責人僅是追責的第一步。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命令需承擔相應責任。結合本案,至少需啟動三重追責機制:
- 決策層責任
:原市委主要負責人違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等程序即推行“三色禁令”,涉嫌濫用職權。根據《監察法》第十一條,監察機關可對其立案調查,若造成重大公共財產損失,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濫用職權罪。
- 執行層責任
:城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無書面文件、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強制執法,違反《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關于“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權利義務”的規定。對此類“口頭式執法”,應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 制度層反思
:三河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制定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導則》作為“指導性文件”,被曲解為強制性規范,暴露規范性文件審查機制的失靈。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二條,市級政府應同步啟動法規清理,對越權文件予以廢止并公開說明。
三、納稅人權益如何平衡?
有觀點質疑“政府賠償等于用全體納稅人的錢為少數官員錯誤買單”,這一邏輯混淆了“財政資金性質”與“責任主體”。國家賠償金雖源于財政,但實質是政府對其侵權行為支付的法定對價。根據《預算法》第六十條,賠償費用應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同時依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第十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追償。
更深層的平衡在于:若縱容“政府犯錯、百姓埋單”,將誘發更多權力任性。2018年廣州“統一招牌”事件后,市政府主動退還商戶整改費用并公開致歉,反而贏得民眾對法治的信任。三河市當下亟需效仿這一思路——用足額賠償彰顯糾錯誠意,用嚴厲追責捍衛制度剛性。
結語:法治政府的成本觀
三河事件給所有執政者上了一課:法治政府的第一成本不是金錢,而是對規則的敬畏。納稅人不在乎為合理行政支付對價,但絕不能容忍為權力試錯反復買單。唯有將“誰違法、誰擔責”的鐵律貫穿于決策、執行、監督全鏈條,才能真正實現“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執政承諾。我是李肖峰律師,歡迎關注賬號,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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