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會開庭嗎?
「法律解答」
法院不開庭,也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 實行書面審查。 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 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 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可見,在執行程序中,法院對執行異議案件的主要審理方式為書面。
由此可知,法院審理執行異議案件,書面審查是原則,組織聽證是例外。不過有些地方存在特別規定,尤其是涉及變更、追加當事人程序。
通俗的來說,執行異議程序見不到法官是常態。
理由在于執行程序以效率為原則,不同與訴訟程序周期長的特點,執行異議的審理期限,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事項不同有所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
一般的執行異議適用《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審理期間為十五日,追加、變更當事人適用《變更、追加規定》審理期間為六十日,這一方面專業人士也會出錯。
這就意味著倘若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未及時查看短信、信箱或郵箱,還沒來得及聘請律師委托代理可能就過了答辯期。因此被執行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務必要引起注意。
倘若法院認為需要開庭的,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傳票》、《執行聽證通知書》,看上去是聽證也要予以重視,法院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庭審調查,讓雙方當事人發表舉證質證意見,雙方發表庭審意見等等。
故而,建議當事人要盡量將相關證據材料全部提交給法院,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實踐中,還有些地方有自己的“民事訴訟法”,直接把追加程序變更為執行異議之訴的前置程序,一律不開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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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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