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票是個新名詞,現代漢語詞典里還查不到相應的解釋和定義,搜索給出的答案是“房屋征收補償中發放的購房憑證,可抵扣商品房購房款”。
由此可以看出,房票首先是一種購房憑證,其次是因房屋征收補償產生的憑證,作用是可以抵扣商品房購房款。房票與支票相似,但不能兌換現金,功能與現金支票作用小得多。
房票是一個非常及時的發明,從誕生時起也只有幾年的時間,爭議一直很大。一種觀點認為,房票不合規,理由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房屋征收補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貨幣補償,另一種是產權調換。通俗地說貨幣補償就是拿錢走人,而產權調換是拆舊房償還新房。
很明顯“房票”既不是貨幣補償,因為房票只能用于購房,抵扣商品房購房款,同時“房票”也不是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只需簽訂一份協議,雙方約定還房的位置、面積、戶型、樓層等等,而房票上面并沒有這些關鍵信息的記載。
但是,“房票”又與貨幣補償及產權調換高度相以,票上載明有被征遷房屋的補償價值,只是不能拿到現錢。不過說一千道一萬,“房票”是兌換不成現金的,拿不到現金貨幣何談貨幣補償?從這個角度來說,至少“房票是采著線在走”,說合規也合規,就不合規也有得一辯。
那么,“房票”的橫空出世是好事還是壞事呢,盡管被拆遷戶一千個不愿意,通過拆遷一夜暴富的通道關閉,也不能說“房票一無是處”,“房票”的出現總體來說還是一件有利于穩定樓市的硬招。
01、對拆遷戶來說
不給現金給房票,拆遷戶可以憑房票買房,只是這樣安置對拆遷戶的誘惑沒有給現金那么大,畢竟“房票”只能在本地買房,剝奪了拆遷戶在不同城市購房的選擇權,原來通過拆遷從縣城到中等城市,從中等城市到省城,或到一線城市的計劃泡湯,這樣一來,拆遷的積極性就要打一些折扣了。
不過,凡事都有一個一分為二,用房票安置也不是一點好處沒有,至少被拆遷戶不用長時間在外過渡了,定向安置的商品房都是現房,舊房拆了很快就可以搬進新房了,不用為期房安置操心呢。
02、對開發商來說
可以說對開發商是一個超級利好,甚至只有好處沒有壞處,大多數使用房票的城市,限定了“房票”使用的范圍,即只能在一些滯銷的地段和樓盤購房,這對那些銷售困難的開發商和樓盤,無異于于賜良機,也難怪有的開發商好了傷疤忘了痛,眼見自己公司開發的樓盤被納入了“房票”限定的購房范圍,便坐地漲價,試圖將過去跌下去的房價通過房票漲回來,這個想法能否變成現實,就看當地相關部門是否允許了。
03、能提高財政收入
對使用“房票”的地方政府來說,推行“房票”能收到一箭雙雕的效果,改造老舊小區,因城市建設需要征收房屋,再也不用投入大量的現金了,減輕了硬性資金投入的負擔,同時幫助開發商去庫存,積壓的商品房銷售又喚醒了稅收起死回生,財政支付工資的壓力大大變小,怎么說都是一件劃算的事。
總體說來,到目前為止,既要促進樓市能在短時間內去庫存,又不會對當地其他樓盤解釋放集中性的大量需求,引起房價上漲,“房票”不真是一個理想的辦法,用魚與熊掌兼得來形容一點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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