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律師出庭統一著律師袍主要出于樹立律師職業形象、強化律師執業規范意識和整治法律服務市場的考慮。但是實踐中律師著袍出庭率非常低,尤其在其他律師都未穿袍的情況下,單獨穿袍的律師往往會顯得突兀。即使《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規定了違規律師的處罰措施,包括訓誡和通報批評,但這些規定似乎并未能有效改變律師對律師袍穿著的抵觸情緒,不穿律師袍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
這一現象的存在并非都是律師主觀排斥,其有諸多客觀障礙。主要體現:
一是基層法院設施條件不佳,缺乏合適的更衣室,使得律師常常不得不在法院的衛生間更換律師袍,影響了律師袍的嚴肅性;
二是不同地區的氣候條件使得穿著律師袍在夏天過熱,冬天又需額外穿著保暖衣物,造成諸多不便及不雅觀;
三是律師出庭需攜帶大量案卷、電腦等設備,再額外背上厚重的律師袍(尤其夏季毛料材質悶熱)極為不便。
其實,律師袍源自英國司法傳統,與我國本土法律文化融合不足。更有律師認為其“寬大懶散”,難以體現專業形象。相較之下,日本律師使用的就是“天秤葵花徽章”作為身份標識,既莊重又具辨識度。
筆者也認為用徽章替代律師著袍出庭更能體現便捷性和實用性。徽章體積小、重量輕,可縫制于西裝或襯衫領口,無需額外攜帶。再之,徽章的制作和維護成本較低,且可以通過印制律師證號和執業機構信息,便于當事人和法庭快速核驗身份,減少冒充風險。
我國可以借鑒這一經驗,通過徽章實現“輕量化職業標識”,既保持職業形象,又減少負擔。為此,建議:
1、修訂行業規范,明確法律依據。建議全國律協啟動《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刪除“必須穿著律師袍”條款,增設“律師出庭應佩戴統一徽章”規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參考贛州、錫林郭勒盟等地經驗,由司法行政機關、法院、律協聯合發文,明確胸章佩戴要求。
2、優化胸章設計,強化文化內涵。組建由法學家、設計師、律師代表組成的設計委員會,結合傳統文化與現代審美,推出2-3套徽章方案供律師選擇。例如,可融入“灋”字圖騰、竹簡紋路等元素,體現中國法治特色。同時,建立胸章防偽機制,采用激光雕刻、變色油墨等技術,防止偽造。
3、加強宣傳培訓,推動觀念轉變。通過“律師協會”等平臺開展專題培訓,向律師普及胸章的象征意義及佩戴禮儀。制作《律師出庭禮儀指南》,明確佩戴位置、搭配要求(如深色正裝),避免與其他飾品混淆。選取北京、上海等地法院開展試點,逐步推廣至全國。(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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