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兩口正鬧離婚
父母也來“添亂”
200萬從資助變成債
到底誰的利益受了損?
父母出資購房,贈與還是借款?
陜西西安,小劉與丈夫小朱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就在二人打離婚官司時,小朱的父母一紙訴狀將二人訴至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高達200萬元的借款。
小朱的父母出具的借條顯示,借款用途是為小兩口婚后購置房產支付首付款及車位款,同時提交了代小兩口償還房產月供的銀行流水。
丈夫小朱認為,其父母提出的訴訟請求屬實,同意償還所有款項。
妻子小劉卻認為該款項并非借款,是購房時公婆贈與的首付款及之后代為償還的月供,她的父母也有資助,且雙方父母共同商議每月分別償還5000元,剩余7000余元由二人自行承擔,公婆從未提及借款一事,其也從未見過借條,因此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訴爭款項不屬于借貸,駁回訴求
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這是一起主體關系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與小朱系父母子女關系,小朱和小劉系夫妻關系,二人正處于離婚訴訟中。丈夫小朱的父母雖提供了借條,但借條上沒有妻子小劉的簽字。妻子小劉也表示對該借條并不知情,且在借條載明的借款時間內小朱的父母沒有和小朱、小劉在同一城市居住。
依據當事雙方提供的銀行轉賬,小朱的父母對小朱有大額轉賬;小劉的父母給小劉也有大額轉賬,款項也用于小朱和小劉購買房屋。同時,證據中均提到“房貸是三家在供”“每月由雙方父母各償還5000元,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剩余的7509.48元”等,由此可認定小朱和小劉的父母為了給子女安家立業,均提供了資金支持,訴爭款項不應認定為借款。
此外,小朱和小劉正處于離婚糾紛中,雙方有利益沖突。小朱出具的借條及借款協議等可信度較低,該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各方就案涉款項存在借貸的真實意圖。小朱對該借款事實的認可,并不導致小劉要承擔該還款責任。
據此,法院審理認為,小朱的父母以與小朱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為由主張小朱和小劉共同還款的訴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本案所涉款項,可在小朱和小劉離婚訴訟中根據雙方及其父母的實際出資情況,在分割相應財產時予以考量。
法官:父母出資應明確性質,避免爭議
子女結婚時,小兩口的父母出資購房是生活中常見的一種情況,這既是小兩口的父母對子女婚姻幸福美滿的祝福,也是對子女婚后生活的物質支持,但是在子女離婚時,也會因此產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中,對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問題作出了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該規定在保護個人財產權利的同時,注重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肯定和鼓勵雙方對家庭的投入和付出,既不能讓一心一意為家庭付出的一方傷心又傷財,也不能讓婚姻成為獲取不當利益的借口。
當然,父母子女之間并非不會有借貸關系產生。但因父母和子女之間存在特殊情感和利益關聯,法院在審查父母主張離婚夫妻承擔共同債務的糾紛時將嚴格審查,并結合出借款項的金額、款項交付方式、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等事實和因素,全面查證判斷是否真實借貸,還是對子女組建的新家庭的贈與性資助,或僅為自己子女單方承擔的個人債務,防止虛構債務進而產生虛假訴訟。如若給付款項時的真實意思為借款,父母出資時應向子女及其配偶明確表明這筆出款項是借款并簽訂借條,以保護財產權益。
文字來源:中國普法
編輯:木南
校對:梅朵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