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周末
■ 編者按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價值觀念多元化,婚姻家庭類糾紛案件呈現多樣化、復雜化趨勢。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頒布實施,為婚姻家庭類糾紛案件審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提供明確的裁判指引。
《法治周末》記者梳理了近期法院審理的涉婚姻家庭類糾紛典型案例,涉及彩禮返還比例認定、婚后父母出資購房性質認定、共同還貸責任認定及家務勞動補償主張能否獲支持等社會普遍關注的幾類糾紛類型,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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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記者 高原
這是一段持續了一年4個月的婚姻。
張麗(化名)與李釗(化名)經人介紹相識,兩人于2022年10月登記結婚,遺憾的是,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影響了夫妻間的感情,2024年2月,張麗起訴要求離婚,李釗同意離婚,但是要求返還彩禮。
法庭上,李釗表示他與女方登記結婚前,通過銀行轉賬分別支付給女方賬戶3萬元和5000元,轉賬備注均寫的是“購買鉆戒費用”,同一天,還轉賬13400元,用于購買結婚對戒;當年4月,李釗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張琴30萬元;婚禮時,男方父母給付女方的改口費1萬元。
李釗認為這些開銷都是彩禮,要求張麗全部返還。但張麗認為,相關財物屬于贈予,不應返還。
今年4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張麗與李釗的離婚訴訟,尤其是“改口費”要不要返還的問題,雙方爭議較大。
“改口費”“五金”等屬于彩禮嗎?離婚協議約定彩禮返還數額是否有效?近年來,“高額彩禮”屢次引起熱議,隨著一些地方彩禮不斷走高,彩禮引發的婚姻家事糾紛也層出不窮。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臺后,關于彩禮糾紛案件有了新的依據。《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上述司法解釋實施一年多以來,多地法院對彩禮糾紛案件中有關法律問題作出進一步明確。
改口費算彩禮嗎?
主審上述案件的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審判員田茂盛表示,彩禮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一方基于當地風俗習慣給付另一方較大數額的現金或者物品。
本案涉及的男方在婚前給付女方的30萬元、3.5萬元鉆戒、1.34萬元對戒,均系李先生在雙方登記結婚前給付和購買,符合以結婚為目的的習慣做法,應當認定為男方為女方支出的彩禮,數額為348400元。
不過,對于男方父母付給女方的改口費,法院經審理,改口費象征著長輩對新人的接納及祝福,是一方父母為了增進感情對另一方的贈予,應歸受贈人個人所有。
“所以本案涉及的改口費1萬元不屬于彩禮,應屬于男方父母對于女方的贈予,這筆款項雙方舉辦婚禮時已經完成交付,屬于女方所有,因此男方無權要求女方返還。”田茂盛說。
記者注意到,《規定》中對不屬于彩禮的情形也進行了明確,包括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還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法官認為,生活中我們經常遇到的,“見面禮”,屬于雙方父母對個人的贈予行為,不宜認定為彩禮;改口費,象征著長輩對新人的接納與祝福,應視為雙方父母及長輩對新人的自愿贈予行為,不宜認定為彩禮。
“三金”等是否需要返還?
“一些地方習俗,送女方的‘三金’,金銀首飾價值較高,且是以結婚為目的贈予女方,可以認定為彩禮,還有婚禮收取的禮金、磕頭禮金,新人雙方為受贈人,這筆款項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依法予以分割。”田茂盛表示。
在一起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某某訴李某某離婚糾紛案”中,“五金”、紅包轉賬等是否屬于彩禮范圍引發訴訟雙方爭議。
該案判決書顯示,張某某、李某某經人介紹相識。2022年2月,雙方訂婚,彩禮為19.99萬元。同年李某某主動提出退婚,退還了彩禮19.99萬元及戀愛期間張某某支付的“五金”、紅包轉賬、生活及人情開銷等共計27萬余元。
同年8月,兩人再次訂婚,張某某將李某某第一次退婚退還的錢原路返回給李某某,雙方辦理婚姻登記。后因感情不和,李某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張某某主張婚前轉賬給李某某的款項共計29萬余元為彩禮,應予返還。
法院查明,2022年5月李某某退還的27萬余元中,“五金”費用為3.5萬余元。根據雙方庭審陳述,雙方實際共同生活的時間為一個多月。
湖南省安仁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做出民事判決,李某某返還被告彩禮款10萬元。宣判后,張某某提起上訴。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作出民事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同時變更彩禮返還數額為16萬元。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關于張某某給付彩禮范圍的問題。《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法院認為,本案中,張某某在婚前轉賬給李某某的款項共計29萬余元,其中禮金和“五金”應認定為彩禮,但紅包轉賬、生活及人情開銷,不屬于前述規定中的彩禮。
未婚同居后分手,返還比例如何確定?
彩禮新規出臺前,法院執行的裁判標準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相關條款。其中規定彩禮應當返還的情形有三種:雙方未結婚登記、雙方結婚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觀念的變化,以及生育政策調整,婚戀領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未婚同居的,女方懷孕、流產、生育子女等情形,或是婚后共同生活不長便“閃離”。
《規定》中明顯的變化是,增加了現實中早已存在但此前司法解釋未規定的兩種情形:未婚同居、已婚但共同生活時間不長就離婚的,一方提出返還彩禮,法院可以酌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
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未婚同居后分手的案件:
2018年4月,武某與呂某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7個月后雙方依據習俗定親,2019年1月初,武某父母委托中間人交給呂某10萬元現金,2月,在雙方家輪流舉辦了婚禮,但沒有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在之后的共同生活中,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了矛盾,2019年10月底,呂某離開雙方共同住處后未再回去,雙方終止了戀愛同居關系。
武某主張其通過中間人交給呂某的10萬元現金系彩禮,現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要求呂某及其父母返還。呂某不同意返還,稱已將這10萬元用于辦婚禮、置辦嫁妝以及婚禮后雙方共同生活,現已用盡,并提交了購買嫁妝小票、辦理婚宴酒席支出憑證。
武某主張舉辦婚禮前還為呂某購置了金手鐲、金項鏈等首飾,但呂某不認可收到了金首飾。因呂某不同意返還現金及首飾等,武某訴至法院。
順義區法院審理認為,關于武某父母通過中間人轉交給呂某的10萬元現金的性質,原、被告雙方當地有給付彩禮的習俗,該筆款項明顯大于其他日常財物往來的數額,由婚姻介紹相關人員轉交,且在婚禮舉辦前給付,綜合上述情況,該筆款項應當認定為一方為與對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彩禮。
因原、被告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發生矛盾后又終止了戀愛同居關系,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給付的彩禮,法院予以支持。結合雙方已舉辦婚儀式并同居生活數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被告返還原告3萬元。
關于原告訴稱要求被告返還贈送的黃金首飾,現雙方說法不一,應由原告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因原告未提交有效證據,被告亦不認可,故法院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未予支持。
順義區法院法官告訴記者,結合《規定》第六條,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本案中,結合雙方當地風俗、給付款項的時間和給付人及接收人等情況,可以認定10萬元現金屬于彩禮。雙方已經按照當地風俗舉辦了婚禮,也實際生活了一段時間,此種情況下,雙方因為感情破裂分手時,如僅以未辦理結婚登記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還彩禮,對女方是不公平的。
因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綜合考量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彩禮的實際用途、雙方的過錯程度、地方經濟水平等情況酌情確定了返還比例。
“本案明確彩禮的法律邊界,既是平衡婚姻自由與財產權益的必要舉措,也是對‘天價彩禮’等不良婚俗的司法回應。通過多種因素綜合判定返還比例,既避免女性因婚約解除陷入不利境地,也遏制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法官表示。
同時,法官提醒,提示在備婚時給付彩禮或購買貴重物品時應當注重保存收付款憑證、溝通記錄、書面協議等相關證據,避免將彩禮與一般贈與行為混同或導致彩禮難以主張返還的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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