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竇萬貴受賄一案。
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竇萬貴利用擔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托里縣委書記,吐魯番地委委員、組織部部長,阿克蘇地委委員、組織部部長,阿克蘇地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阿克蘇地委代理書記、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阿克蘇地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9億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竇萬貴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竇萬貴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竇萬貴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24年3月20日消息,竇萬貴被查;2024年10月7日消息,竇萬貴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竇萬貴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違背民主集中制原則,搞“七個有之”,投機鉆營,結交政治騙子,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跑官買官,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利用職權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礦產資源開發、工程項目承攬、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竇萬貴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竇萬貴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竇萬貴,男,漢族,1962年10月生,江蘇徐州人,1982年10月參加工作,1986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黨校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畢業,區委黨校研究生學歷。
他曾任:托里縣委書記,吐魯番地委委員、組織部部長,阿克蘇地委委員、組織部部長,阿克蘇地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阿克蘇地委書記等職。
2018年1月,他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協副主席,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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