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期間當“老賴”?
被約談了才知道
這種行為竟會帶來這樣的后果……
2025年1月,顧韋(化名)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樂清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在社區矯正期間,顧韋規規矩矩地接受社區矯正,遵守相關規定,但有一天,司法所人員突然聯系不上顧韋,人去哪兒了?
原來,顧韋正因未履行一起民事判決而被司法拘留。在2024年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案件中,顧韋被市法院判決賠償受害人14萬余元。但判決生效后,顧韋一直沒有履行,且在法院執行階段一直沒有如實申報財產,于是市法院決定對顧韋進行司法拘留。
同年3月,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檢察官了解相關情況后,立即向市法院咨詢顧韋民事案件的執行情況,同時對顧韋展開談話:“你還在緩刑考驗期內,若有能力還錢卻拒不執行,不僅面臨撤銷緩刑的可能,甚至還會涉嫌犯罪。”勸導顧韋珍惜緩刑機會,積極履行還款義務。“我沒意識到問題會這么嚴重。”經過檢察官的普法勸導,顧韋立馬表示與被害人聯系履行還款義務。
兩周后,顧韋向檢察官提供了他和受害人的執行和解協議,與對方約定好首期支付3萬元,隨后每個月分期付款直至履行完畢協商好的賠償款。檢察官收到協議又再次告誡顧韋要按時履行協議,同時建議市司法局對顧韋的履行情況予以監督。
Law
檢察官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判決、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遵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保外就醫等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社區矯正人員要珍惜矯正的機會,積極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民事判決義務,在彌補自己錯誤的同時,讓自己免受可能的牢獄之苦。
文丨葉麗麗 黃浩然 編輯丨鄭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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