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享有出資期限利益,但近年來企業債務糾紛頻發,債權人權益保護與股東責任邊界成為焦點。2024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對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進行了明確,同時執行程序中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規則也更加細化。本文結合最新司法實踐與法律條文,解析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條件、追加執行的路徑及企業風險防范要點。
1. 新《公司法》下的加速到期規則
根據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這一規定突破了舊法對股東期限利益的絕對保護,賦予債權人直接請求權。
適用前提:公司已明確無法清償債務(如進入執行程序后無財產可供執行)。
例外情形:即使股東出資期限未到,若公司存在以下情形,股東不得以期限利益抗辯:
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但未申請破產;
股東在債務產生后延長出資期限(視為惡意逃債)。
2. 九民紀要與司法解釋的補充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第六條進一步明確:
一般原則:股東出資不加速到期,但以下情形除外:
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
債務產生后股東延長出資期限。
觀點1:支持直接追加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若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可申請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
觀點2:需通過訴訟程序確認
部分法院認為,股東出資是否應加速到期涉及實體爭議,需通過訴訟程序審查股東是否存在惡意逃債行為,不能直接在執行程序中裁定追加。
1. 股權多手轉讓中的責任認定
關鍵點:追加股東以“轉讓時”是否符合追加條件為準。例如,若原股東在股權轉讓時已符合加速到期條件或存在惡意,即使股權經多次轉讓,仍可追及原股東責任。
2. 惡意轉讓的舉證難點
法院審查重點:轉讓價格是否合理、受讓人是否具備償債能力、轉讓時間與債務形成時間的關系等。
債權人策略:通過調取工商檔案、受讓人財務數據等,證明轉讓存在惡意。
3. 新舊法銜接問題
新《公司法》實施后:第八十八條規定,股權轉讓后由受讓人承擔出資義務,但原股東對受讓人的出資義務承擔補充責任。此規定可能擴大原股東的追責范圍。
地域差異
各地法院對“執行程序直接追加股東”的尺度不一,例如北京、廣東等地持相對開放態度,而上海、江蘇等地更傾向于訴訟解決。
證據收集
重點證明公司喪失償債能力,或股東存在延長出資期限、抽逃出資等行為。
時效性問題
若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個別債權人可能無法單獨主張加速到期,需及時行使權利。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制度,但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東仍存在法律適用分歧。建議債權人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靈活選擇執行追加或另案訴訟,必要時借助專業律師制定個性化方案,最大限度實現債權回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