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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2年,王某以某物流公司的名義“零首付”購買某品牌轎車,該車輛由物流公司抵押給青島某公司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案涉車輛的購車稅款、保險繳納、貸款分期均由王某支付。后因物流公司涉訴訟糾紛,車輛被查封,王某不再支付車貸。青島某公司遂起訴物流公司要求償還貸款,法院審理后判決青島某公司對案涉車輛享有抵押優先受償權。判決生效后,青島某公司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王某以其為案涉車輛實際所有人為由,要求排除執行并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法院審理
安丘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爭議焦點為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
首先,相較于普通動產,法律對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賦予更強的公示對抗效力,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對依法登記的信賴利益。在案涉車輛已經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登記的信息判斷車輛的權利人。
其次,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屬于限制物權的范疇。依法設立或取得的擔保物權屬于所有權的負擔,優先于所有權獲得保護。申請執行人享有抵押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不能排除執行。
綜上,安丘法院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應當遵守機動車登記管理制度,該項功能在于鼓勵當事人進行機動車登記,使登記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名實相符,免生困擾。登記作為一種公示方法,機動車登記亦產生公示效果。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能夠優化企業稅務和資產管理,但當公司出現債務糾紛時,相關車輛也會被作為公司財產進行處置,作為實際購車人的個人存在較大訴訟風險。
抵押權作為限制物權,實際上是在他人之物上設定的權利,是根據所有權人的意志設定的所有權上的負擔,起著限制所有權的作用。通過抵押登記公示,抵押權獲得對抗效力,故申請執行人的優先受償權應獲得保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供機動車所有人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二)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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