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科技網訊,近日,生態環境部正式就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標準為首次發布,規定了建筑垃圾產生與收集、貯存與運輸、利用與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要求。適用于建筑垃圾產生與收集、貯存與運輸、利用與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可作為建筑垃圾貯存、利用、處置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與施工、竣工驗收、排污許可管理及清潔生產審核等技術參考依據。
現狀:
年產建筑垃圾超過30億噸,資源化率僅10%~30%
在《編制說明》部分,生態環境部指出,根據《固廢法》,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分為5類,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及裝修垃圾。2023年我國建筑垃圾年產生量超過30億噸,占城市垃圾總量的40%以上,為排放量最大的城市固體廢棄物。建筑垃圾產生量快速增長的同時,資源化利用率卻相對較低,目前我國的資源化利用率僅10%~30%,主要為工程回填和再生產品利用等,與發達國家的80%~90%相比,差距明顯。
廣東環保督察,一垃圾中轉站違規接收處置建筑廢棄物 圖源:廣東生態環境
近年來,我國建筑垃圾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多發,主要為違規傾倒與隨意填埋、堆存管理不規范、跨省傾倒、生活垃圾與建筑垃圾混合、收運體系不健全、消納處置場所應建未建等問題。建筑垃圾由于類型不同,物理化學性質存在差異,對環境的危害和影響各不相同,如表層耕植土類工程渣土直接用于回填等利用對生態環境風險較小,但未經分類或混入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等其他類型固廢的建筑垃圾,在堆存過程中,其中的重金屬、有機物等有害物質可滲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或隨雨水沖刷進入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水生生態系統。
生態環境部強調,本標準的編制旨在通過強化分類管控,明確不同類別建筑垃圾存在的環境風險,對無風險或低風險的建筑垃圾加大其綜合利用,對高風險的建筑垃圾進行嚴格管控,以更好地促進我國建筑垃圾的環境管理。
總體要求:
建筑垃圾遵循“三化”原則,實行源頭減量、分類處理
標準規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應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利用與處置、設施或場所的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工程施工單位亦應遵循源頭減量、分類處理的原則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內容應包括建筑垃圾產生時間段、類別或成分、產生量、存放點、去向等,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在建筑垃圾收集、貯存與運輸過程中,不應與生活垃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等其他固體廢物混合。
在分類方法方面,標準規定,工程渣土宜根據表層耕植土、粉土、黏土、砂土、卵(礫)石以及巖石等進行分類。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宜按金屬類、非金屬類分類;非金屬類可按無機非金屬類和有機非金屬類進一步分類,無機非金屬類可分為廢磚瓦、廢混凝土、廢砂漿、廢水泥制品、廢玻璃等,有機非金屬類可分為廢木材類、廢塑料類、廢紙類等。
石棉、油漆桶、廢電池、廢燈管等危險廢物應單獨分類收集,并交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收運和處置。
利用與處置:
強調分類利用,盡量減少填埋量
在利用與處置方面,標準重點強調“分類利用”。標準指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可用于堆填利用,木材類可燃雜物宜通過焚燒、熱解等方式進行處置。對于經分類和利用過程后無法利用的殘留物,應結合地方實際現狀,進入填埋場進行安全處置。
為減少垃圾填埋場的填埋量,標準規定了進入填埋場前還需進行分揀,分揀后的殘留物方可進入填埋場。進入建筑垃圾填埋場應按建筑垃圾填埋場物料進場要求管理,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應按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物料進場要求管理,進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應符合一般工業固廢填埋場的物料進場要求管理。
標準指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經脫水干化后)可參照CJJ/T134用于堆填利用,包括工程回填、堆山造景、廢棄礦坑(山)修復、土地整形、生態恢復等。
工程渣土經分類后的耕植土可用于農業用地,并應符合GB15618的篩選值要求。
工程渣土與工程泥漿(經脫水干化后)中的砂石、泥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中的廢磚瓦、廢混凝土、廢砂漿、廢水泥制品等可用于生產再生骨料、再生水泥制品、路基材料等建材產品。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分類出的塑料類、紙類等宜進行再生利用。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分類出的木材類等可燃雜物,宜通過焚燒、熱解等方式進行處置。
建筑垃圾經分類和利用后無法利用的殘留物,應置于滿足CJJ/T134、GB16889或GB18599要求的填埋場進行安全處置。
另外,標準還提出,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設施或場所,宜依托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推行電子聯單管理,共享建筑垃圾產生和需求信息,貯存設施或場所可建立調配機制,實現對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或場所的規范管理以及產生端與利用端、處置端的合理匹配和科學調度。
標準全文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下載,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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