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案例庫精選
人民法院出版社
? 編 者 按
人民法院案例庫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統籌管理并建設的案例資源庫,收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權威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務產品”。 上線一年來,全國法院運用入庫案例釋法說理、定分止爭,有效助推公正高效審判、實質化解矛盾。同時,案例庫也成為公眾學法、學者科研、律師辦案的權威、便捷的“好幫手”。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了更好地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增強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即日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推出【人民法院案例庫精選案例展播】專欄,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明理,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厚植法治根基,讓法治觀念深入人心。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1日,陳某平在貴州省梵凈山景區排隊前往梵凈山金頂時,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梵凈山“金頂摩崖”上進行刻劃。雖經其他游客提醒、勸阻,陳某平仍執意在該摩崖石壁上刻留“麗水陳某”字樣。檢察機關通過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調查,經鑒定,被告的刻劃行為造成上述文物不可逆損害,其美學價值受到貶損,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經委托專業機構制定修復方案,修復費用需60952.08元、勘察設計費38000元。該案經依法指定管轄,由貴州省江口縣人民檢察院向江口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陳某平承擔文物修復費、修復方案設計費以及懲罰性賠償金,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被告陳某平辯稱,自己的刻劃行為并沒有對文物造成不可逆的損害后果,“金頂摩崖”上的刻劃痕跡,時間久了就看不清楚了,游客不注意看根本看不到;自己的上述刻劃行為已經受到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檢察機關起訴的修復費用、勘察設計費用及懲罰性賠償金額過高,不認可。
法院經審理查明:梵凈山系世界自然遺產,屬于國家5A級景區,被告刻劃位置“金頂摩崖”屬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是具有美學價值的人文景觀,是自然遺產的組成部分。經鑒定,被告的行為對“金頂摩崖”文物造成不可逆的損害,導致文物部分破損;文物主管部門江口縣文體廣電旅游局委托貴州和某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就“金頂摩崖”文物損害修復制定了《金頂摩崖-涂鴉石刻清洗工程勘察設計方案》,文物修復費用需60952.08元,方案勘察設計費38000元。同時,梵凈山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局組織專家論證,對損害文物出具專家評估意見,認為被告陳某平在“金頂摩崖”刻字的行為,對文物及其美學價值造成破壞,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侵權事實及損害結果明晰,被告陳某平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明確。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判令:(一)被告陳某平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貴州省江口縣人民檢察院支付文物修復費60952.08元、勘察設計費38000元,由貴州省江口縣人民檢察院轉付修復單位及設計單位;(二)被告陳某平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法院指定賬戶支付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金25000元,由法院上繳國庫;(三)被告陳某平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就其違法行為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四)駁回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陳某平以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判決確定的金額過高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被告陳某平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是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一、梵凈山“金頂摩崖”是貴州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系梵凈山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被告陳某平在“金頂摩崖”刻劃留字的行為對該處文物造成了損害,破壞了文物的原始狀態,侵害了梵凈山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區的生態環境,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關于被告陳某平提出自己的行為未對梵凈山“金頂摩崖”造成不可逆的損害、沒有產生嚴重后果的抗辯意見。經查,被告的違法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經文物鑒定部門出具專業認定意見,且仍處于被破壞狀態,被告的抗辯意見與法院查明事實不符,依法不予采納。
二、被告陳某平的行為對文物及自然文化遺產造成不可逆的損害,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同時,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被告陳某平對文物所造成的損害,其自身不具備修復能力,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由具備資質的單位修復。綜上,公益訴訟起訴人訴請由被告陳某平承擔修復費用60952.08元、方案勘察設計費38000元,由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修復,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關于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陳某平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訴請。被告陳某平用登山手杖在梵凈山“金頂摩崖”上刻劃,在其他游客勸阻提醒的情形下,仍執意刻下“麗水陳某”字樣,故意破壞生態環境,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也違背了文明、法治和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且造成了文物損害的嚴重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之規定,被告陳某平依法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根據專家意見,綜合考慮被告陳某平對自己的行為當庭道歉,已經接受了行政處罰,且不存在因破壞生態環境獲利等情形,確定其承擔支付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金25000元;并對其違法行為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裁判要旨
1.案涉不可移動文物屬于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游客的刻劃行為造成了文物不可逆損害,貶損了該文物的藝術價值及科學研究價值,破壞了景區的整體生態環境,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堅持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正確適用懲罰性賠償。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