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分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構成報復陷害罪。兩者的區別比較明顯:
第一,犯罪對象不同。誣告陷害罪的犯罪對象是除自己以外的自然人,沒有限定具體身份,而報復陷害罪的犯罪對象則僅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舉報人等特殊群體。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第二,行為方式不同。誣告陷害罪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并予以告發,而報復陷害罪則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
第三,犯罪主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立該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本罪的,從重處罰。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則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四,犯罪目的不同。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報復陷害罪的目的是他人受到陷害。如果司法工作人員捏造事實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陷害的,其行為屬于誣告陷害罪和報復陷害罪的想象競合,應當以較重的誣告陷害罪定罪。
二、如何區分誣告陷害罪與偽證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構成偽證罪。誣告陷害罪與偽證罪均有提供虛假事實陷害他人使其遭受刑事追究的意圖,區別主要在于:
第一,犯罪主體不同。誣告陷害罪是一般主體,偽證罪的主體只限于刑事訴訟活動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等特殊主體。
第二,存在的時空范圍不同。誣告陷害罪通常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之前,其目的是引發刑事訴訟活動,以對被誣陷人追究刑事責任。而偽證罪則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參與的刑事訴訟環節。
第三,接受告發的機關不同。誣告陷害罪的告發單位只要足以引起刑事追究即可,而偽證罪則是正在參與刑事訴訟的主體機關。
第四,主觀目的不完全相同。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偽證罪的目的則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隱匿罪證包庇罪犯。
第五,行為方式不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予以告發,而偽證罪則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在其參與刑事訴訟的環節,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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