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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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訴前保全的情形有哪些?
朱振平律師解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一)人民法院發現存在保全錯誤;
(二)申請人申請解除保全,或者被申請人申請解除保全,申請人同意;
(三)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已被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被申請人作為債務人已經進入破產程序;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規定解除訴前保全的其他情形。
朱振平律師補充:
人民法院在受理訴前保全案件前,應當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但情況緊急且特殊的例外。
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確定擔保數額:
(一)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
(二)婚姻家庭糾紛中經濟困難;
(三)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
(四)其他可以酌情確定擔保數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朱振平律師
福建銳熙律師事務所專職執業律師。從事律師工作至執業以來,務實高效承辦或合辦了大量案件,涉及建設工程、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勞務爭議、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刑事辯護等民商事及刑事等領域,積累為了較為豐富的執業經驗,能充分發揮律師執業技能,用專業,高效地法律服務,最大化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為多家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專項法律服務或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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