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網友咨詢:
沒有在法定期限申請工傷認定怎么辦?
封啟發律師解答:
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等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一旦超出1年期限,司法實踐中一般就會視為工傷職工自己放棄了工傷賠償的要求,不再給予法律保護。
因為勞動者在勞動中遭受事故傷害,也屬于侵權損害范圍,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工傷后錯過工傷認定期限,在3年訴訟時效之內可以到法院提出侵權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住院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封啟發律師補充:
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封啟發律師
江蘇乾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經驗豐富,辦理過多起疑難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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