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時代周報 作者:徐超
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前夕,浙江發布《2024年浙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分析報告》,通過大數據分析,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的知識產權案件一審收案量2024年上升明顯,其中民事從2023年的26122件上升至2024年的33412件,增幅27.91%;刑事一審案件收案量862件,同比上升11.23%;行政一審案件收案量64件,同比增幅達62.5%。
同時浙江也發布十大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涉及AI模型生成圖片侵權、對境外知名商標侵權、發明專利侵權、假冒醫療器械注冊商標、侵犯著作權、電商侵害商業秘密等案件。
時代周報記者注意到,美的集團(000333)控股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美的飲水機制造有限公司(簡稱“美的飲水機”)訴艾歐史密斯(中國)環境電器有限公司(簡稱“艾歐史密斯”)、天貓侵害發明專利權及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索賠7800萬元一案入選。
侵犯專利懲罰性賠償
據案情介紹,美的飲水機稱,其系ZL201710223347.6號“復合濾芯和凈水設備”發明專利權的權利人之一,經另一專利權共有人許可,有權以自己名義獨立開展維權活動。
美的飲水機發現,艾歐史密斯制造、銷售,天貓許諾銷售、銷售的該品牌多款凈水器的兩個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對美的飲水機發明專利權的侵害。同時,艾歐史密斯在涉案專利申請公布日至授權日期間也存在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故應支付相應的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
美的就此分別起訴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合理費用及自涉案專利申請公布日至授權日之間的合理使用費,兩案分別是5000萬元、2800萬元。
杭州中院一審認為,艾歐史密斯構成侵權,天貓不構成幫助侵權。
因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對凈水機的結構和尺寸具有重要影響,且被訴侵權產品宣傳的主要賣點均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有關,表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系涉及產品整體技術方案的重要部分,杭州中院酌情確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貢獻率為40%。
而艾歐史密斯在美的公司已經明確拒絕許可并要求其繼續磋商的情況下,未予磋商而徑行實施專利技術方案,且其銷售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時間長、規模大,侵權獲利及侵權損失高,屬于惡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在案事實,結合上述侵權獲利的計算方法,杭州中院合理確定涉案專利侵權行為發生期間的侵權獲利。對美的飲水機的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
艾歐史密斯在一審后均對兩案提起上訴,后在二審中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
法官4月17日向時代周報記者表示,該案入選的理由是,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是通過判令侵權人承擔數倍于實際損失的賠償金,制裁和打擊故意、嚴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制度,在填平權利人損失的同時,更形成“嚴保護”的司法威懾,對于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提高侵權行為成本、激勵創新創造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制度價值。
而該案系一起國內權利人起訴涉外品牌產品惡意侵害其專利權的糾紛,被訴侵權人在謀求專利免費許可未果后仍實施他人專利技術方案,且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時間長、規模大,法院堅持“應用盡用”原則,依法果斷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同時對權利人主張的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和合理維權費用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最終全額支持權利人的訴訟請求。
涉網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大幅上升
《2024年浙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分析報告》顯示,近年來,數字經濟高速發展,新興互聯網產業迅速占領市場,網絡逐漸成為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的主要發生地,盡管浙江涉網絡平臺知識產權糾紛的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此類糾紛仍呈現多發、易發態勢。2024年新收和審結涉網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25478件和21745件,同比分別上升35.38%、14.11%。其中涉大型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收案量9394件,同比上升5.37%。
比如入選十大案例的上海新創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起訴杭州水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也是我國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臺輸出端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上海新創華是經授權獲得涉案奧特曼動漫形象的知識產權及相關維權權利。杭州水母智能是國內首家自有技術產品驅動的AI+漫畫及動漫短劇創作企業,是“觸手AI平臺”運營主體。通過該平臺提供Checkpoint基礎模型和LoRA模型(一種針對大規模預訓練模型的高效微調技術),支持圖生圖、模型在線訓練等諸多功能。
在該平臺首頁及“推薦”“IP作品”項下存在包括奧特曼在內的各類AI生成圖片以及LoRA模型,可應用、下載、發布或分享鏈接。被訴的多個奧特曼LoRA模型系由用戶上傳奧特曼相關訓練圖片,選擇平臺基礎模型,調整參數進行訓練后形成。用戶在該平臺上分享奧特曼LoRA模型時會將AI生成的奧特曼圖片作為封面圖和示例圖,其他用戶可通過輸入提示詞,選擇基礎模型、疊加奧特曼LoRA模型進行訓練后生成與奧特曼形象實質性相似的圖片。
上海新創華認為杭州水母智能侵害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被告不是網絡傳播內容的提供者,未直接實施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行為,不構成直接侵權。但被告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其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認定構成侵害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幫助侵權行為。
該案也同時入選2024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
《2024年浙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分析報告》顯示,從涉網案件類型看,著作權案件數量最多,共新收14094件,占涉網案件總收案量的42.18%,涉網不正當競爭案件893件,增幅最高,達46.70%。從涉網案件占各類案件的比重來看,涉網著作權案件占比最高,占著作權案件總數的81.42%;其次是涉網專利權案件,占專利權案件總數的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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