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條約》照片(局部)汪毅夫提供
1895年,清廷被迫同日本政府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簽訂于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4.17),《馬關條約》之第十一款設定,批準換約時間為1895年四月十四日(5.8)。從這兩個重要的時間節點開始,我要講述如下重要的史實:
1.《馬關條約》之第五款設定“臺灣一省,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后兩個月內交接清楚”,即1895年四月十四日(5.8)后“兩個月內”而不是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4.17)后“兩個月內”。可恨那日本侵略者掠我土地,連片刻也不肯等待!在日據臺灣的50年里,日據當局乃以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4.17)后兩個月的6.17為其在臺灣的“始政紀念日”(臺灣人民稱之為“恥政紀念日”)。
2.《馬關條約》之第五款設定:(自批準換約起)“限兩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愿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在界外。但限滿之后尚未迂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這就是說1895年四月十四日(5.8)后兩年的1897年5月8日是“臺民去留”的最后期限,逾期仍留居臺灣的中國人即被動地失去中國國籍、被動地取得日本國籍。這是割地條款背后的棄民條款,是清廷在日人脅迫下所犯的又一宗大罪,也是臺灣人民特殊的歷史遭遇。
3.在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4.17)簽約之后、1895年四月十四日(5.8)換約之前,在京參加會試的臺灣舉人汪春源、黃宗鼎、羅秀惠取得在京任職的臺灣進士李清琦、葉題雁“印結”,于四月二日聯名上書,稱“臺民忠勇可用”,吁請朝廷萬勿割地棄民。據康有為《康南海先生自訂年譜》,他親見“臺灣舉人,垂涕而請命,莫不哀之”的情形,“時以士氣可用,乃合十八省舉人于松筠庵會議,與名者千二百余人,以一晝二夜草書萬言書(按,即康有為《上清帝第二書》),請拒和、遷都、變法三者”。另據《康有為全集》所收“滬上哀時老人未還氏”《公車上書記》,四月八日有清廷已“用璽”即蓋章準約的消息傳來,“議遂中寢”。康有為發起“公車上書”乃受臺灣舉人的上書,或者說臺灣的公車上書(公車是舉人的代稱)之啟發,但未及如臺灣的公車上書一樣走上街頭也。
4.《馬關條約》之第十款設定,1895年四月十四日(5.8)批準換約日起“按兵息戰”。實際上,從簽約之日的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4.17)起,清軍已棄陣息兵。有教科書說“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馬關條約》簽訂,中日戰爭結束”,這是不對的。我們應該看到的重要史實是,簽約后,臺灣義軍起而備戰、應戰,武裝反抗日軍入侵,直至當年九月三日臺灣全島淪陷,臺灣義軍將中日戰爭延長了5個月又10天。
5.《馬關條約》之第五款為賠款條款,設定自1895年四月十四日(5.8)批準換約后6個月、12個月各付款五千萬兩庫平銀,其余一億兩遞年于2年內、3年內、4年內、5年內、6年內交清。然而,在簽約以后乃至換約以后,由于俄、德、法的干預,日皇宣布“接受三國忠告,放棄遼東永久占領權”,并要求清廷為此賠償三千萬兩。帝國主義列強在中國土地上爭奪利益,其結局卻是要受害的中國賠償,這真是“吃人吃透透”(閩南語,欺人太甚也)!憑著一紙不平等條約,日人向中國勒索了兩億三千萬白花花的銀兩。
6.《約》之第二款設定,有關讓與地方的勘界應于1895年四月十四日(5.8)換約后“一年竣事”。但在1895年之前,日人已完成臺灣地圖的測繪,為其掠地行徑提早做了準備。
講述上記史實,吾人痛心疾首,不覺淚下。《馬關條約》是中國的國恥,是中國人愛國主義教育的反面教材。
(本文節選自汪毅夫先生著作《顧盼兩岸》,標題為編者加)
來源 | 《顧盼兩岸》
作者 | 汪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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