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體土地征收中,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一份比較常見的文件。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一般情況下主要針對的是已經拿到征地補償,但仍然沒有交出土地、阻撓正常征收的被征收人。
但是實踐過程中,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卻往往針對的是未拿到征地補償,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也就是說,只要被征收人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那么,征收方為了推進征收工作,就有可能會對被征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一旦被征收人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那么就會對被征收人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那么,被征收人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要怎么做呢?
一、審查該文件的合法性
在收到該文件后,我們一定不要害怕,不要急著就按上面的要求去做,可以先針對這一份文件進行審查,包括審查它作出程序是否合法,作出主體是否正確等,一般而言,有權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主體只是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且該文件中還要有相關部門的紅章,如果該文件的作出主體并非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是鎮政府,甚至是村委會等,那作出主體則是不合法的。
其次,就要看作出程序是否正確,比如作出該文件之前,被征地農民是否有收到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征收方沒有將先補償、后搬遷原則落實到位等,如果沒有,或是作出程序顛倒(先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等),那相關部門作出該文件的程序就是不合法,同樣該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有待商榷。
再者就是要看,作出該文件時是否有依法保障被征地農民依法享有的救濟權,一般情況下,被征收人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是有權在60日內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倘若相關部門在作出該決定之后,便馬上就強制占用了土地,那則就剝奪了被征地農民依法享有的救濟權,同樣也是違法的。對此,作為被征地農民,在此時一定要提高警惕!
二、馬上搜集相關的證據材料
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被征地農民一定要馬上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土地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土地未被征收之前的現狀,房屋被未實際拆除、占用之前的現狀等,同時還要對相關部門下發的一些其他文件也要進行拍照留證,包括土地征收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其他文件(如果相關部門未發布這些文件,那么,可以在日后的維權中,通過向相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依法獲取)。另外,還有一些繳費憑據等等,這些對我們來說也都可以作為證據。
之所以要讓大家收集證據材料,其目的就在于害怕有的征收方會搞突然襲擊,強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或是強行清除、填埋耕地上的青苗等。一旦被征收方突然強拆,或是強行占用土地,我們手里要是沒有強有力的證據來證明我們真實的損失的話,那就會對我們稍微的不利。所以,凱諾律師建議大家,在知道拆遷之際,便要養成一個收集證據的習慣,避免因手里沒有證據而對我們日后的維權造成影響。
三、馬上啟動法律程序
最后就是,馬上針對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啟動法律程序。一般情況下,只有我們針對它啟動了相應的法律程序,那么我們才能將他們的強占土地、強拆房屋等行為扼殺在搖籃里。
不過,這里建議大家,大家千萬不要覺得由于對方是勢力強大的政府部門,就認為起訴并不會有什么好的結果,這其實是一種誤區,大家一定要相信法律,相信律師,一般情況下,只要他們真實存在違法行為,法院基本上都會判決確認相關部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違法,或是撤銷該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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