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訂婚強奸案是文明的一小步。案件的最大價值是讓人們搞清楚了什么是性同意原則,只要女方不樂意,性關系就不要發生,它解釋了性活動是雙方自愿原則下的互動而不是強迫。
性同意原則是司法確認性別平等的文明進程,它需要通過具體案件的示范效應逐步推進。山西訂婚強奸案引發輿論關注的深層意義在于,它打破了三個根深蒂固的社會認知誤區:
一是消解關系特權的迷思。
事實上,該案明確宣告了婚姻與戀愛關系中的關于性權利邊界——即便存在訂婚儀式、已支付彩禮或籌備婚禮,都不能構成性行為的強制豁免權。
婚后也是一樣,性非義務。數據顯示約20%的婚內強奸受害者曾遭遇"夫妻義務論"的道德綁架,本案判決徹底否定了"訂婚即同意"的封建觀念殘余。
二是重構性自主權的時空維度。
判決確認了性同意具有即時性與可撤銷性:女方在性行為過程中的抗拒動作,譬如如本案中的抓傷、呼救等,構成了對事前模糊態度的明確否定。這顛覆了一些如"半推半就"等的傳統污名化敘事,將身體語言納入了司法證據鏈。
三是遏制結構性暴力壓迫。
訂婚強奸案暴露了農村地區"以婚約綁架性權利"的陋習。
男方家庭往往以彩禮視為性交易對價。這次判決通過刑罰威懾力切斷了物化女性的傳統交換鏈條,是社會文明進程的一步。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報案后公安機關在24小時內完成證據固定,體現了基層執法者對性暴力的認知在升級。
在我國,婚內強奸的入罪率不足0.3%,這證明性同意原則的司法落地面臨著證據采集難、舉證責任分配等的技術性障礙。
真正的文明進步不僅需要標桿性的判決,更需建立常態化的性教育體系、完善親密關系的暴力預警機制,使每個個體的身體主權都能成為不可觸碰的社會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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