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簡介
4月16日,碧江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引發的污染環境刑事案件,兩名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被判刑并規定禁止令。
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4月中旬,被告人楊某某從湖南省婁底市冷水江市某銻業有限責任公司購買兩套廢舊冷凝器設備,并將設備運輸到被告人譚某負責的銅仁市某有限公司進行拆解,后將拆解產生的鉛管和廢渣轉運至碧江區燈塔街道下木林的某倉儲儲存,并雇傭工人在對鉛管進行拆解和提取鉛管內的廢渣,共計產生危險廢物鉛管23.9885噸、廢渣3.6525噸。2024年4月28日23時許,被告人楊某某、譚某雇人私自將已被銅仁市生態環境局先行登記保存的鉛管和廢渣轉運至他處,后被告人譚某將轉運的鉛管以520500元的價格賣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譚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當庭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譚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被告人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對被告人譚某的違法所得的予以繼續追繳;對扣押的危廢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二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02法官提醒
保護生環境,人人有責。危險廢物屬于有毒物質,隨意處置、傾倒危險廢物會造成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流失、揮發,不僅對大氣、土壤、水體等外環境造成難以量化的損害,而且產生巨大的環境安全隱患,嚴重威脅人類健康。
03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第十七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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