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自《帝國的覆沒》
從“臣民社會”開始轉型,是社會的根本性變化,確是“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但“黎民百姓”如何從數千年的“臣民”變為現代的“公民”,洵非易事。在公權與私權、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的劃界中,“個人”是核心。因此,必須為“個人”正名,促使“個人”覺醒。“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觀念,開始進入中國,成為啟蒙話語的重要內容。
如前所述,中國漫長的皇權專制社會形成了一整套系統嚴密、以儒學絕對忠孝為支柱的意識形態結構。每個人都不是獨立的個人,而是在君臣、父子、夫妻關系之中,所謂“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無所逃于天地之間”。站在金字塔頂端的是“至高無上”的皇帝,全社會都在他的腳下絕對忠于他。他不僅支配人們的生和死,還要支人們的想和說;他一個人否定了其他所有的人。人的欲望是邪惡的,應“存天理,滅人欲”,應無欲無望地做統治者得心應手的工具。
如果沒有每個個體自我的覺知,意識到自己存在的價值,以“個人”為核心的現代性政治體制就無法建立,所以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個人主義。梁啟超要每個人“除心中之奴隸”,“今日欲言獨立,當先言個人之獨立,乃能言全體之獨立”,“為我也,利己也,私也,中國古義以為惡德者也。是果惡德乎?”“天下之道德法律,未有不自利己而立者也。……故人而無利己之思想者,則必放棄其權利,弛擲其責任,而終至于無以自立。”“蓋西國政治之基礎在于民權,而民權之鞏固由于國民競爭權利寸步不肯稍讓,即以人人不拔一毫之心,以自利者利天下。觀于此,然后知中國人號稱利己心重者,實則非真利己也。茍其真利己,何以他人剝奪己之權利,握制己之生命,而恬然安之,恬然讓之,曾不以為意也。”在他們的話語論述中,個人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因此一反中國輕視個人、抹殺個性的傳統,大力提倡被視為大逆不道的個人主義,啟發人們為做一個真正的人而戰斗。他們甚至還從中國古代哲學中為個人主義找出論據,“昔中國楊朱以為我立教,曰:‘人人不拔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吾昔甚疑其言,甚惡其言”,而今卻認為,“一部分之權利,合之即為全體之權利;一私人之權利思想,積之即為一國家之權利思想。故欲養成此思想,必自個人始。人人皆不肯損一毫,則亦誰復敢攖他人之鋒而損其一毫者,故曰天下治矣,非虛言”。激進的革命派刊物《浙江潮》發表未署作者名的《公私篇》,以現代公權私權分界理論嚴厲分析、批判中國傳統的“公”的觀念,強調:“人人不欲私其國,而君主乃得獨私其國矣!”“蓋私之一念,由天賦而非人為者也。”“人人有自私自利之心,于專制君主則不便甚。”文章充滿激情地大聲疾呼:“自私自利一念,磅礴郁積于人人之腦靈、之心胸,寧為自由死,必不肯生息于異種人壓制之下之為之力也。可愛哉私也!”“西語曰:‘人生之大患,莫不患于不自助而望人之助我,不自利而望人之利我。’”《河南》雜志發表文章認為法國革命是18世紀歐洲啟蒙思潮的產物,而啟蒙思潮的特色就是理性主義與個人自由主義,并十分干脆地說:“佛郎西革命之精神,一言蔽之曰:重視我之一字,張我之權能于無限爾。易言之曰:個人之自覺爾。”個人主義的核心價值是個人權利是目的,國家、群體權力只是手段工具,因此才能建立起契約型國家。以上論述表明,他們對個人主義的理解已相當深入。
面對仍在皇權專治統治下、沒有權利意識的“臣民”,這些啟蒙者既哀其不幸,又怒其不爭,為此,他們從現代西方哲學中汲取力量和思想資源。此時決心“血薦軒轅”的青年魯迅以西方哲學、文學思想為個人主義張目:“個人一語,入中國未三四年,號稱識時之士,務引以為大詬,茍被其謚,與民賊同。意者未遑深知明察,而迷誤為害人利己之義也軟?夷考其實,至不然矣……久浴文化,則漸悟人類之尊嚴;既知自我,則頓識個性之價值;加以往之習慣墜地,崇信蕩搖,則自覺之精神,自一轉而之極端主我。且社會民主之傾向,勢亦大張,凡個人者,即社會一份子,夷隆實陷,是為指歸,使天下人人歸于一致,社會之內,蕩無高卑。”他認為:“歐美之強,莫不以是炫天下者,則根柢在人,是故將生存兩間,角逐列國是務,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舉;若其道術,乃必尊個性而張精神……中國在昔,本尚物質而疾天才矣……個人之性,剝奪無余。”提出“非物質”“重個人”。蔑視群眾、鼓吹“超人”哲學的唯意志論哲學家尼采,驕傲地認為“只有最孤獨的人才是最強有力的人”的戲劇家易卜生,都曾經給他們極大的精神力量。他們服膺尼采的學說,推崇易卜生的思想,力圖最大程度地振奮人的精神。甚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流行歐美的存在主義哲學的先驅、丹麥哲學家克爾凱郭爾的學說也被介紹進來。魯迅寫道:“丹麥哲人契開迦爾(按:即克爾凱郭爾)則憤發疾呼,謂惟發揮個性,為至高之道德,而顧瞻他事,胥無益焉。”這些思想,確實促使人們由自在者變成自為者,由消極者變成積極者,由被動者變成主動者。
尤應得一提的是《游學譯編》1903年發表的《教育泛論》一文,明確提出應把個人主義作為教育的綱領。此文強調“貴我”是從事教育者不可不知的兩大主義之一,因為“人人有應得之權利,人人有應盡之義務”是“顛撲不破之真理,放之四海而皆準者也”,并進一步論證個人能自由行使自己的權利、對自己行為負責才是道德的來源。而且,就權利來源而言,不是“全體”決定“個人”、重于“個人”,而是“個人”重于“全體”、決定“全體”;“個人之權利,即全體權利之一分子也,一人失其權利,則全體之權利已失一分矣”;如果個人失權互相牽連,結果是“全體之權利,遂蕩盡無余矣”。文章還以宗教、學術、社會、國家的發展為例,說明“其所以變遷發達之故,無不基于人類利己之一心”。個人主義的重要一點是個人獨立,文章認為這才是教育的宗旨:“人而無獨立之精神,是之謂奴隸。任教育者,而不能養成國民獨立之精神,是之謂奴隸教育。以教育為己任者,安可不知此意也!”強調個人主義、獨立精神是教育的宗旨,必然與在中國奉為金科玉律的傳統儒家教育思想發生沖突,作者批判說:“古來儒者立說,無不以利己為人道之大戒,此不近人情之言也。剝喪人權,阻礙進步,實為人道之蟊賊,而奉為圭臬,無敢或逾。”
確實,強調個人權利、個人自由、以自我為中心,必然要與傳統的綱常名教發生激烈沖突。因此,有文章公開喊出了“謀人類之獨立,必自無圣始”的口號,把批判的矛頭對準幾千年來的“大成至圣先師”孔子。有人根據自然人性論,認為“吾心中之有理與欲,如磁極中之有南與北,如電性中之有陰與陽”,批判“存天理,滅人欲”違背人性,而且統治者“以為公者天理也,私者人欲也,理欲戰于中,往往天敗而人勝,于是乃借克己復禮之說,穿鑿而附會之,謂欲復天理者,必克人欲”。認為道德有“天然”與“人為”之分:“有天然之道德,有人為之道德。天然之道德,根于心理,自由、平等、博愛是也。人為之道德,原于習慣,綱常、名教是也。天然之道德,真道德也。人為之道德,偽道德也。”“中國數千年相傳之道德……皆偽道德,非真道德也。”據此提出自己的人生觀:“人生觀之最終目的何在耶?……人生觀概要二:曰身體之快樂,曰精神之快樂。”人們應該勇敢地追求幸福,這就否定了禁欲主義的“天理”。
此時,思想解放的程度達到前所未有的階段,有人激烈批判孔孟之道、三綱五常等封建思想體系。“仁之實為事親,義之實為從兄,胥此道也,則犯上作亂之事息矣;禮以縛民身,樂以和民氣,胥此道也,則人人自由之言息矣”,并沉重地嘆息:“異哉夫支那,乃有所謂三綱以鉗縛其臣民,鉗縛其子弟,鉗縛其婦女,何栽培奴性若此其深也!”有文章把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列為宗教迷信,把人人平等、父子平等、男女平等列為科學真理,指責孔子“在周朝時候雖是很好,但是在如今看起來,也是很壞”。周作人此時也寫長文比較中外文化,認為:“孔子為中國文章之匠宗,而束縛人心,至于如此。”梁啟超甚至公開反駁自己的老師、此時一心尊孔保教的康有為,從“教非人力所能保”“孔教之性質與群教不同”“今后宗教勢力衰頹”“信教自由”“保教之說束縛國民思想”“保教之說有妨外交”“論孔教無可亡之理”“論當采群教之所長以光大孔教”八個方面提出反對意見。總之,他強調“居今日諸學日新、思潮橫溢之時代,而猶以保教為尊孔子,斯亦不可以已乎”,“保教妨思想自由,是本論之最大目的也”。
顯然,這時期以個人權利為核心對儒學的批判,開了五四時期“打倒孔家店”的新文化運動之先河。
以個人權利為基礎的契約論國家觀,只能“通過立憲性契約,人們同意受統治”的方式才能實現。依此理論,“憲法與政府共存:如果要有政府,毫無疑問就需要憲法”,進一步說需要憲政。
高一涵:安徽六安人,曾留學日本明治大學攻讀政法,1916年7月回國與李大釗同辦《晨報》,經常為陳獨秀主編的《新青年》撰稿,并協辦《每周評論》。作為新文化運動的主力軍之一,高一涵在《新青年》上發表了大量作品,著作有《政治學綱要》《歐洲政治思想史》《中國御史制度的沿革》等;翻譯有《杜威的實用主義》《杜威哲學》等。
以契約論國家觀取代倫理論國家觀,對現代中國的觀念沖擊、心靈震撼是巨大的。即便是君主立憲論者,亦承認“君主”也是契約的產物,“君主”也只是一種工具性價值,剝去了“君權神授”的神圣性。這樣,無論是君主立憲還是共和立憲,都只是一種工具性選擇,選此選彼,只有“勢所必至”,而無“理所當然”。
特別應當強調的是,他們闡述、宣揚的契約論國家觀對后來的“新文化運動”有著明顯、直接的影響。陳獨秀曾發人深省地說:“要問我們應當不應當愛國,先要問國家是什么。原來國家不過是人民集合對外抵抗別人壓迫的組織,對內調和人民紛爭的機關。”高一涵在《新青年》上連續撰文,介紹各種國家學說,探討國家的起源與本質。他認為國家“乃自由人民以協意結為政治團體”,“故國家惟一之職務,在立于萬民之后,破除自由之阻力,鼓舞自動之機能,以條理其抵牾,防止其侵越。于國法上公認人民之政治人格,明許人民自由之權利,此為國家唯一之職務,亦即所以存在之真因”。很明顯,他們的國家觀念是以契約論為基礎的,即認為國家是人民意志協約的結果。從契約論國家觀出發,就必然得出“國家非人生之歸宿”的結論。他們認為,“國家者,非人生之歸宿,乃求得歸宿之途徑也。人民國家有互相對立之資格,國家對于人民有權利,人民對于國家亦有權利;人民對于國家有義務,國家對于人民亦有義務”。這樣,他們拒絕了國家高于一切、位居人民之上的觀點,明確提出了國家與人民是兩個具有同等資格的權力主體的論點。
而且,高一涵還進一步區分了國家與政府的職能,他寫道:“人民創造國家,國家創造政府。政府者,立于國家之下,同與全體人民受制于國家憲法規條者也。執行國家意思,為政府之責,而發表國家意思,則為人民之任。”政府實際上只是一個執行機構。在中國傳統國家觀中,并無國家與政府的區分。統治者就是國家的化身與代表,至名是“為民做主”的清官明君。把國家與政府區分開來,其潛臺詞是。對的府的批判與否定并不意味著愛國與否。進一步說,創造國家的人民有權監督、更換作為執行機構的政府。根據契約論精神,高一涵得出了“吾人愛國之行為,在擴張一己之權利,以搘拄國家。犧牲一己之權利,則反損害國家存立之要素,兩敗俱傷也”的結論。也就是說,擴張個人權利就是愛國行為,而以國家名義犧牲個人利益,終將損害國家利益。這一觀點或有其偏頗之處,但卻是對長期以來集體本位,無視個性、個人權利的中國傳統倫理觀的徹底否定,表明了“新青年”的覺醒。陳獨秀則更為激動地說:“我們愛的是國家為人民謀幸福的國家,不是人民為國家做犧牲的國家。”甚至認為“國家者,保障人民之權利,謀益人民之幸福者也。不此之務,其國也存之無所榮,亡之無所惜”。個人與國家之間并沒有一種“天生的”必然關系,當國家違背人民意愿時,人民亦有權背棄國家;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垂直縱向關系改變為一種平面的橫向關系。他們反復強調,國家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是“鼓舞群倫,使充其本然之能”,“謀充各得其所之境”的手段。
新文化運動思想家的這些言論觀點,與辛亥前啟蒙者的思想確實如出一轍,別無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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