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海外人氣彩妝品牌,曾經只能靠海淘,突然在各大電商平臺上都開設了旗艦店。懷著激動的心情下單了,買回來才發現“貨不對板”!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14日,廣州白云法院通報了一起海外美妝品牌商標被惡意搶注的糾紛案件。最終,涉案商家被判賠償累計300萬元。
2014年,當一款名叫“卡拉泡泡”(COLOURPOP)的美國美妝品牌悄悄進入中國市場時,誰也沒想到那些個性色號的口紅會掀起風潮,很快成為美容圈的爆款標配。
珀璞公司生產、銷售的“COLOURPOP”系列美妝產品
2015年,在珀璞公司積極拓展經營規模之際,它發現黛某公司擅自在商標局注冊了“COLOURPOP”商標,并生產、銷售假冒的“COLOURPOP”系列美妝產品,還授權卡某公司等多家企業銷售侵權產品,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珀璞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曾向黛某公司發送《警告函》。
然而,黛某公司并未停止侵權行為,仍繼續實施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珀璞公司遂提起訴訟,要求黛某公司、卡某公司停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
黛某公司卻認為,2017年1月至2022年1期間,黛某公司依法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享有第18705946號“COLOURPOP”注冊商標專用權,黛某公司對其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進行使用、授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卡某公司抗辯稱,其銷售的產品是通過黛某公司授權的經銷商以合理價格購入的,屬于合法采購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019年1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關于第18705946號“COLOURPOP”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認定珀璞公司“COLOURPOP”商標在2015年12月24日之前,已經在化妝品等商品上具有一定影響,黛某公司申請“COLOURPOP”相同商標的行為難謂正當,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黛某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行政訴訟,后經法院兩審終審,最終裁定前述商標在化妝品等商品類別上予以無效宣告。
經過珀璞公司長達數年的調查取證,發現在過去的7年時間里,黛某公司生產帶有“COLOURPOP”標識的化妝品,并授權了包括卡某公司在內的超過40家企業開設各大電商平臺旗艦店、官方網站、微信小程序以及線下實體店等進行銷售,將侵權產品推向了全國各地。
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定兩被告總計賠償300萬元
白云法院認為,珀璞公司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其使用在化妝品產品上的“COLOURPOP”“卡拉泡泡”標識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COLOURPOP”標識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標識。
本案中,被訴侵權商品為眼影、唇膏口紅、眼線、高光粉等化妝品,與珀璞公司主張權利的商品相同。被訴侵權商品使用“COLOURPOP”標識,與珀璞公司的涉案商品名稱、商品標識完全相同,足以構成混淆。黛某公司與珀璞公司同為化妝品行業經營者,對珀璞公司的涉案商品名稱、商品標識應當明知,黛某公司在化妝品商品上使用與珀璞公司在先使用的“COLOURPOP”標識完全相同的標識,且在產品類別、商品裝潢、色號名稱、企業名稱標注等各方面較為近似,黛某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實難謂巧合及善意,已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至于黛某公司抗辯其在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間享有“COLOURPOP”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問題。上述商標已被宣告無效,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根據珀璞公司的舉證,黛某公司在“COLOURPOP”商標被宣告無效后仍繼續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故黛某公司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黛某公司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
法院指出,卡某公司雖稱其產品從黛某公司授權經銷商處以合理價格購入,其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且卡某公司自認黛某公司曾告知其相關商標被宣告無效的事實,但卡某公司仍繼續銷售被訴侵權商品,其在銷售頁面添加上“產品說明:本店所售產品為國內生產正品,如需美國產,建議海淘”的字樣并不能有效制止消費者的混淆,故卡某公司在某電商平臺上將“COLOURPOP”作為店鋪名稱,并銷售帶有“COLOURPOP”標識的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此外,卡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晚于珀璞公司“卡拉泡泡”商品名稱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時間,卡某公司使用的企業字號,與“卡拉泡泡”標識近似,主觀上具有攀附珀璞公司涉案品牌知名度的意圖,客觀上容易讓相關公眾誤認與珀璞公司涉案品牌存在特定聯系,引人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停止使用企業名稱、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卡某公司在某電商平臺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
關于賠償金額的問題。法院綜合涉案標識知名度對侵權產品整體利潤的貢獻率、二被告的過錯程度和糾錯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及規模、珀璞公司維權的合理開支等因素,最終酌情確定黛某公司賠償珀璞公司280萬元;卡某公司賠償珀璞公司20萬元。
為此,白云法院一審判決:黛某公司、卡某公司被判決停止生產、銷售侵害珀璞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COLOURPOP”“卡拉泡泡”及商品標識“COLOURPOP”的化妝品,賠償珀璞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80萬元;卡某公司停止在某電商平臺上將“COLOURPOP”作為店鋪名稱,并停止使用與“卡拉泡泡”近似的企業字號,賠償珀璞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我國法律明文禁止惡意搶注行為
經辦法官表示,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屬于惡意搶注行為,我國法律對此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本案中,由于黛某公司已搶先注冊珀璞公司的標識,故其可以在線上各大電商平臺、線下大型商場開設40余家店鋪,銷售包括眼影、高光、遮瑕、唇釉等在內24款化妝品。法院考慮到黛某公司、卡某公司在全國范圍內線上線下大量銷售侵權產品,侵權時間較長、范圍較廣、規模較大等因素,最終合理判賠共計300萬元,維護了公平有序的國際市場競爭秩序。
惡意搶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不僅會導致搶注商標被宣告無效,還可能面臨高額賠償的法律后果。法官提醒,經營者應引以為戒,在市場活動中做到誠信經營。同時,作為權利方應提高警覺意識,積極引進或培訓知識產權人才,以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運用和保護,尤其要注重商標等各類知識產權的提前布局和管理,一旦發現侵權或者被傍名牌的現象,及時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云法宣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 通訊員:云法宣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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