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務工人員廖某兵向本報咨詢稱,他的父親廖某在2020年初入職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2月20日工作期間,廖某因瑣事與園區門衛發生口角后喝農藥自殺,公司發現后就打電話與廖某的妻子聯系,并且撥打了110和120急救電話,把廖某送往醫院治療,但廖某于2025年2月21日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廖某兵及其家人多次向公司主張廖某的死亡賠償款,公司均以對廖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過錯為由拒絕支付。廖某兵問,職工在上班時間喝農藥自殺,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嗎?
針對廖某兵咨詢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何金華。何律師指出,在侵權之訴中,一方要有侵權行為或存在過錯,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廖某喝農藥自殺經搶救無效死亡,系其自身原因,公司既沒有侵權行為,也不存在過錯,對于廖某的死亡,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何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1174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可知,首先,損害系因廖某自己服毒自殺造成,與公司無關;其次,公司在發現廖某服毒后即報110、120處理,不存在放任廖某死亡結果發生的故意或過失。公司對廖某既無侵權行為,對其死亡結果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單位對廖某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廖某系在職工作期間自殺,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用人單位可能會被判決給予一定補償。
何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可通過合理安排工作任務,避免過度加班和工作壓力過大,導致員工精神崩潰;鼓勵團隊合作,尊重和支持員工,避免惡性競爭和欺凌行為的發生;幫助員工提升技能水平和促進職業發展,增強員工的自信心和歸屬感;確保員工能夠表達自己的感受和疑慮,及時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問題;定期與員工進行個人和職業發展的溝通,了解他們的需求和問題;給予員工適當的贊賞和認可,增強員工的自尊和自信;在員工遇到困難時,給予適當的幫助和支持等方式促進企業良性循環發展。
(四川工人日報記者 向曉文)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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