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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中小企業的日常經營中,“老板個人賬戶收公司款”的場景并不少見:客戶貨款直接打進股東私人賬戶、員工工資通過股東微信轉賬、甚至公司水電房租都從股東個人賬戶支出……不少企業家認為,公司是自己開的,錢進自己賬戶只是“左口袋進右口袋”,既方便又省事。然而,這種看似“靈活”的操作正暗藏法律雷區——當股東個人賬戶與公司賬戶的資金邊界逐漸模糊,究竟是便捷之門,還是風險之始?股東能否用個人賬戶收付公司款項?
經典案例
甲于2008年4月28日入職A公司,任職系統工程師和營銷類崗位。
2016年5月1日,甲與A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包含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甲在離職后兩年內,不得與A公司存在競爭或潛在競爭關系的組織建立勞動關系,A公司按照甲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的1/2按月向甲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甲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返還A公司已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并按照所約定全部競業限制期間內A公司應支付全部經濟補償金的五倍向A公司支付違約金。
2022年7月31日,甲因個人原因離職,A公司對其送達《競業限制生效通知書》,告知自8月1日起算競業限制期限。2022年12月,因甲拒不提交在職證明、社保繳納記錄等證明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相關資料,A公司停發經濟補償金。經查,在競業限制期間,甲進入B公司工作,且B公司與A公司在經營范圍上屬于同類產品及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企業。A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甲歸還已支付的經濟補償金7萬元,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221萬元。
法院認為,雖然B公司在經營范圍上與A公司存在重合,都列明數據處理、存儲服務與軟件開發,但B公司與A公司是否構成競爭關系還應當結合兩公司的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或產品受眾、對應市場等方面是否重合進行綜合判斷。經查,B公司實際并未經營上述業務。訴訟中,A公司也未舉證證明B公司與其經營內容存在重合。故判決甲不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駁回A公司所有訴訟請求。
風險提示
司法實踐中,法院對 “競爭關系” 的審查已從單純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轉向從實質業務、服務對象、產品受眾等方面綜合判斷。A公司僅憑借B公司登記的經營范圍包含數據處理、軟件開發等內容認定員工違約,但未能提供B公司實際開展同類業務的證據(如客戶名單、產品資料、服務合同等),不能證明實際存在競爭關系,就無權主張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也無權要求其返還經濟補償金并支付違約金。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用好競業限制協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我們建議:
1、限定適用對象,避免與全體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企業應基于崗位性質、職責范圍及接觸商業秘密的程度,科學劃定競業限制的適用對象,僅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簽訂協議。企業應當明確界定負有保密義務人員的具體標準(如接觸公司專利技術、戰略級客戶數據或年度財務機密的崗位),并在員工入職、崗位調整時通過書面確認函、崗位說明書簽收等方式,確保其知曉自身是否屬于競業限制對象。同時,定期對崗位涉密等級進行評估更新,避免因崗位職能變化導致協議適用不當(例如普通行政崗調整為市場分析崗后,應及時補簽或終止協議)。
2、規范協議內容,列明具體禁止從業的范圍
企業制定競業限制協議時,需明確禁止從業范圍。協議中應逐項列明 “競爭企業” 的判定標準:可以列舉直接競品公司的全稱,更應當細化至禁止從事的具體業務類型(如 “不得在離職后 2 年內從事與原公司‘芯片研發’‘客戶供應鏈管理’相同或實質相似的業務”)。對于地域限制,應結合企業實際業務覆蓋范圍合理約定,避免寬泛的 “全國范圍限制” 被法院認定為過度限制員工就業權。此外,協議中需明確約定員工違反競業限制時,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同步明確員工應全額返還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并列明違約金計算方式,確保條款具有可操作性和法律約束力。
3、動態跟蹤離職員工,核查業務是否確實存在競爭關系
企業需建立貫穿競業限制期的全流程監控機制,確保對離職員工就業情況的跟蹤。首先,在協議中明確員工的主動報告義務,要求其在離職后定期提交新入職單位的名稱、崗位、社保繳納證明及工作內容說明,并約定未及時報告時企業的催告程序(如發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催告函》)及合法停付補償金的權利。其次,借助工商信息查詢平臺(如企查查)定期比對新入職企業的經營范圍、股權結構,重點關注是否存在與原公司核心業務重合,但不得僅以經營范圍文字重合直接認定競爭關系,還需核查其實際經營的業務內容、服務對象是否與原公司構成實質競爭。避免僅憑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認定競爭關系,導致敗訴風險。關于員工在職期間違反競業限制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勞動法研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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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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