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
“砍頭息”是預先從本金里扣除利息
伴隨“砍頭息”的往往是高利率
審判實踐中
法院怎么認定“砍頭息”的本金和利息?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吳甲以某學校宿舍改造為由向吳乙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詳細載明了還款期限及月息3分。借款當天,吳甲通過微信轉賬向吳乙支付首月利息4500元。
后吳甲于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期間,每月向吳乙轉賬4500元用于支付利息,但本金未還。吳乙多次催要無果后訴至法院,請求吳甲償還借款本金及約定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吳甲沒有按照約定時間償還借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吳乙要求被告吳甲償還借款,應予支持。關于借款本金的數額問題,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借款數額為15萬元,但吳甲在收到吳乙的借款當日就轉給其4500元作為當月利息,不符合一般借款先用借款后支付利息的習慣,故借款金額應為145500元。關于借款的利息問題,雙方約定月息3分超出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借款年利率應為2023年7月份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根據雙方認可的被告吳甲提供的本息計算表,截至2024年1月20日,被告吳甲尚欠原告吳乙本金128426.13元,遂依法判定被告吳甲償還原告吳乙借款128426.1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借款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利息預先扣除的做法使貸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減少了貸款的風險,但損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影響借款人資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因此,當事人應本著合法、公平、互利、共贏的原則簽訂借款合同,不要為了規避一方的風險而損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加重另一方的負擔。否則,簽訂的合同會因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在民間借貸中,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必須折抵本金。
警惕砍頭息陷阱:在簽訂合同時務必核實實際到手金額,若發現利息被預先扣除,可依法主張按實際借款額還款。
明確利率合法性:當前利率上限為4倍LPR(即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動態調整),超出部分無需償還。
合同審查與證據保留:借款人要妥善保存轉賬記錄、合同原件等證據,以便在糾紛中證明實際借款金額及已還本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供 稿:西平法院楊 斐
審 核:張宗磊、喬 良
編 校:賈共鑫、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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