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的宏大敘事里,司法判決不只是對具體案件的裁決,更是社會價值取向的風向標。2006年的彭宇案與2023年爆發的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雖相隔近二十年,案由與性質也大相徑庭,卻都以一種超乎想象的方式深刻影響著社會的肌理,成為司法進程中難以磨滅的標志性事件。
回溯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南京小伙彭宇在公交站臺扶起摔倒老人徐壽蘭,并協助送往醫院,然而老人卻指認彭宇是撞人者,索賠13萬余元。在證據并不充分的情況下,法院一審依據 “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要扶?” 這樣的 “常理推斷” 判決彭宇承擔40%責任,賠償45876.6元 。盡管最終雙方在二審達成和解撤訴,但這一判決卻像一顆重磅炸彈,在社會輿論的湖面激起千層浪。此后,“扶老人” 從簡單的善舉變成了充滿法律風險的行為,公眾的信任與道德熱情被嚴重挫傷。北師大調查顯示,78%的受訪者因該案不敢扶老人,救助意愿下降43%;中國疾控中心數據顯示,每年4000萬老人跌倒,施救率不足30%,80后、90后群體最低。彭宇案將司法判決對社會行為模式的深遠影響展現得淋漓盡致,“彭宇案后遺癥” 成為社會信任危機的代名詞。
時間來到2023年5月1日,山西大同陽高縣席某某與女子訂婚,次日在婚房發生關系后,女方控告男方強奸。2023年12月25日,席某某一審因強奸罪獲刑3年,其當庭上訴。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在雙方訂婚的特殊背景下,性行為是否違背女方意志,而證據層面存在諸多疑點,如被害人體內未檢測到精液,處女膜完整,法院卻以 “事后反抗 + 床單精斑” 等間接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判定強奸既遂。這一判決結果在社會上引發軒然大波,被部分公眾視為 “女權濫用法律” 的體現,加劇了性別對立,甚至衍生出 “婚戀即高危” 的男性恐慌。“婚前協議公證性同意”“拒絕婚內性行為” 等極端自保策略在社交平臺擴散,進一步瓦解婚姻信任,司法判決從 “定分止爭” 異化為 “風險提示器”。
對比兩案,彭宇案發生在公共場所,屬于民事侵權糾紛,沖擊的是陌生人社會的信任基礎,依賴 “常理推斷” 進行事實認定,讓公眾對司法公正性產生質疑;大同訂婚強奸案發生于婚戀私域,是刑事案件,核心爭議在于 “訂婚關系能否推定性同意” 以及強奸定罪的證據標準,因證據鏈條薄弱、法律推定與醫學證據矛盾,引發對司法專業性的深度反思。但它們也存在著相同點,均暴露了法律與民俗、道德預期的錯位,都因證據問題引發公眾對司法公信力的挑戰,且在輿論發酵下,演變成影響廣泛的社會事件,改變了公眾的行為模式和價值觀念。
彭宇案倒逼《民法典》第184條確立 “善意救助豁免責任”,試圖修復道德滑坡,但負面效應依然持續多年。而大同訂婚強奸案后續會推動法律層面的何種變化尚未可知,但其已然造成的社會信任危機,尤其是在婚戀關系領域的信任崩塌,值得警惕與深思。司法機關在追求法律正義的同時,必須兼顧社會效果,強化證據規則的嚴格適用,避免自由心證的隨意擴張,在面對復雜的社會輿論時保持司法理性,避免司法權威的消解。否則,類似彭宇案與大同訂婚強奸案這樣的標志性案件,還將繼續刺痛社會的神經,阻礙法治與社會文明的進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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