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體系的運行中,“人非圣賢,孰能無過”的定律同樣適用。司法人員因認知局限、證據偏差或法律理解分歧導致的失誤,本質上是可以通過糾錯機制修復的程序性瑕疵。然而,當本應捍衛公平的法律人明知判決有誤,卻選擇用權力的盾牌掩蓋真相,將錯就錯的連鎖反應,才是對司法公信力最致命的侵蝕。這種明知故犯的行為,不僅是對法治精神的背叛,更可能讓無辜者墜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司法失誤的發生,往往源于客觀認知的局限。在復雜的案件中,證據的碎片化、法律條文的模糊性、技術鑒定的誤差,都可能導致裁判偏離事實真相。這些因認知邊界產生的錯誤,如同航行中的暗礁,雖然帶來沖擊,但通過上訴、再審等程序,仍能在法治軌道內被逐步修正。歷史上諸多冤假錯案的昭雪,正是司法自我凈化能力的體現。但當司法人員明知錯判卻拒絕糾正時,性質就發生了根本轉變——這不再是能力問題,而是價值觀的崩塌。
將錯就錯的背后,往往藏著權力傲慢與利益糾葛的陰影。部分司法人員擔心糾錯會暴露工作失誤,影響個人仕途;有些則被人情、利益裹挾,不愿打破既定的錯誤格局。這種心態導致他們漠視當事人的血淚申訴,用形式正義掩蓋實質不公。某地發生的一起刑事案件,在新證據確鑿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相關人員卻以“維護司法權威”為由拒絕重審,直到輿論持續發酵才被迫啟動程序。這種扭曲的“權威觀”,將個人顏面凌駕于法律尊嚴之上,讓司法系統淪為制造不公的機器。
司法糾錯能力是衡量法治文明的重要標尺。英美法系中的“判例重審制度”,大陸法系中的“再審之訴”,本質上都是為了避免錯誤判決固化。我國近年來推行的司法責任制改革,明確“誰辦案誰負責”,正是要打破“錯案遮丑”的潛規則。但制度的落實需要司法人員從內心樹立“糾錯不是恥辱,護錯才是污點”的理念。每一次及時糾錯,都是對法治尊嚴的維護;每一個拒絕改正的錯誤,都是對司法公信力的慢性自殺。
司法的公信力,建立在“有錯必糾”的擔當之上。當司法人員敢于直面錯誤,以壯士斷腕的勇氣啟動糾錯程序,不僅能拯救無辜者的人生,更能向社會傳遞“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的信念。相反,任何形式的將錯就錯,都是在透支民眾對法律的信任。長此以往,司法的權威性將被消解,法治信仰也會在一次次失望中崩塌。
從錯案到錯判,一字之差折射出的是司法良知的存亡。司法人員應當牢記,比避免失誤更重要的,是擁有直面錯誤的勇氣和改正錯誤的擔當。唯有讓糾錯機制成為司法系統的“免疫系統”,讓每一個錯案都能得到及時糾正,法治的光芒才能穿透黑暗,照亮公平正義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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