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下午,遼寧省沈陽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劉威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在沈陽市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審第二次開庭,審判長宣布擇日宣判。新京報記者從劉威辯護人處獲悉,公訴人認為,劉威涉嫌犯走私毒品罪,建議量刑三年到七年。而劉威堅稱自己無罪。
新京報此前報道,2023年12月,劉威在未向分局領導及市局禁毒支隊匯報的情況下,違規(guī)將王遷(化名)作為特情人員使用,擅自指示王遷通過某境外聊天軟件聯(lián)系到一泰國販賣大麻人員,讓其向國內郵寄大麻樣品,并向王遷提供了國內收件地址、收件人及電話。收件地址為沈陽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所在地。
2023年12月18日,兩名輔警按照劉威指示在沈陽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大門附近快遞柜取境外郵寄的包裹時,被沈陽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及渾南分局禁毒大隊民警控制,公安機關在包裹中查獲160.25克大麻葉。幾天后,劉威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又從寄到該快遞柜的另一境外包裹中查獲1352.09克大麻葉。經鑒定,上述大麻葉中均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起初,公安系統(tǒng)內部對劉威展開調查,劉威被免職。2024年2月,于洪分局刑警大隊將王遷涉嫌走私毒品一案移送審查起訴至于洪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認為劉威也涉嫌走私毒品犯罪。2024年3月15日,檢察機關決定對劉威涉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一案立案偵查,劉威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后被刑事拘留。2024年10月29日,該案在沈陽市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新京報記者從庭審現場獲悉,劉威表示不認罪認罰。庭審中途,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繼續(xù)審理。
今年4月16日,該案再次開庭。劉威辯護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鵬告訴新京報記者,這次庭審中,公訴人提出,劉威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審批,違規(guī)使用特情人員聯(lián)系境外毒販向國內走私毒品,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威當庭表示,自己作為于洪分局主持禁毒工作的負責人,平時不會將尚未查證屬實的線索向局領導匯報,而是向局領導匯報禁毒工作整體情況,發(fā)展臨時特情人員是其作為副大隊長職權范圍,不存在違規(guī)使用特情人員情況。同時,劉威強調,他被指控的行為是出于偵查工作目的,是為了尋找跨境毒品犯罪線索。
劉威辯護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張亮認為,劉威的行為屬于典型的職務行為,在主觀上不具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在客觀上不可能造成涉案毒品的外溢,因此不構成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研究專家、云南師范大學特聘教授莫關耀告訴新京報記者,構成走私毒品罪行為人客觀上需實施違反禁毒與海關法律,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且具有明知是毒品而走私的主觀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來源:新京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