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許多職場新人入職時,
都要經歷的一段時期,
在試用期滿后,
用人單位以試用不合格
要求延長試用期,
這合理嗎?
近日,
寧鄉市人民法院
審理宣判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2023年10月13日,胡某入職某科技公司從事倉庫主管一職,約定工資為8000元/260小時。
2023年11月13日,某科技公司與胡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公司聘用胡某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3個月,胡某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胡某的職務或工種為倉庫主管,公司按月支付胡某報酬。試用期自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
試用期屆滿后,某科技公司認為胡某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要求將試用期延長至2024年5月31日。
2024年5月27日,胡某從某科技公司處離職。其后,胡某來到寧鄉市法院起訴,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4萬余元。
寧鄉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約定三個月試用期后,又將試用期延長至2024年5月31日,屬于變相二次約定試用期,且實際上也違反了試用期期限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法院判決某科技公司向胡某支付2024年1月13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間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3萬余元,駁回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胡某、某科技公司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長沙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生效。
試用期是勞動關系雙方進行互相考察、增進了解的特殊階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若用人單位延長了勞動合同中約定好的試用期期限,則需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同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也應當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愛崗敬業,才能做到“雙向奔赴”。
01
試用期的長短可以隨意規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02
試用期的工資可以隨意規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03
試用期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來源:寧鄉市人民法院
作者:李思塵、王聞達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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