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票:“開庭前24小時內禁止喝酒”
微信公號“ 律媒智庫”消息:近日,網傳某法院在開庭傳票中載明:開庭前24小時內禁止喝酒。
對此,網友意見不一,有人支持,也有人覺得要求過于苛刻,且這一規定也缺少操作性。
據悉,現有法庭規則中對“醉酒的”有明確規定,但對于開庭前少量飲酒并無禁止性規定。
看一新平法院案例:
?事件經過
2025年3月27日下午,新平法院審判大樓里,一場日常的安檢工作正在有序進行。當一名60歲左右的男性當事人走進大樓時,值班司法警察憑借敏銳的職業直覺,發現其言行舉止的異常,身上還散發著明顯的酒氣。在驗證其身份后,值班法警立刻拿出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初篩,檢測結果顯示,其酒精含量高達105mg/100ml,遠超80mg/100ml的醉酒標準。
?依法處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七條之規定,醉酒人員不得進入審判場所。值班法警當場向該當事人釋明醉酒禁止進入法庭的法律依據和可能產生的后果,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委托近親屬代為訴訟。一開始,該醉酒當事人情緒激動,并不愿意配合,堅稱自己是因為生病才經常喝酒,覺得這沒什么大不了的。值班法警一邊安撫當事人的情緒,一邊及時聯系案件承辦法官,經過耐心細致的釋法明理后,當事人最終理解了相關規定,案件由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女兒)參與訴訟,其本人不再參與庭審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2015)
第九條 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
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后順序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方式發放旁聽證,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旁聽。
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一)證人、鑒定人以及準備出庭提出意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
(二)未獲得人民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
(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依法不公開的庭審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旁聽。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2004)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進入審判場所
(一)無證件、偽造、冒用他人證件的;
(二)未成年的(經法院批準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監外服刑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
(五)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不聽從安全檢查人員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審判秩序的。
執業警示:“開庭不喝酒,喝酒不開庭”律師當事人共勉!
來源:律媒智庫、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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