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律師會見在押當事人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權利和訴訟程序,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律師開展辯護工作具有關鍵作用。那么,律師在什么時間可以會見在押當事人,會見時又會了解哪些內容呢?
對于律師會見在押當事人的時間,法律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而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不過,如果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且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辯護律師持相關證件和手續也可會見在押當事人,且律師會見的時間和次數通常不受過多限制,由律師根據案件需要自行安排,當然要遵守看守所的作息規定。
律師會見在押當事人時,會了解多方面的內容。首先是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黨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無受過刑事處分等,這些信息有助于律師全面了解當事人的背景,為后續辯護提供參考。
律師還會詢問當事人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承認有罪,律師會讓其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如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目的、動機、結果等,以便分析案件走向和可能的量刑幅度。若當事人認為自己無罪,律師則會聽取其無罪的辯解,了解是否存在證明無罪的材料和意見,比如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不是其所為,或者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依法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此外,律師會關注當事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比如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地點,是否收到相關法律文書等。同時,了解當事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例如偵查機關是否有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獲取口供的行為,當事人對訊問筆錄是否核對、補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是否申請過重新鑒定但被駁回等。
律師還會向當事人了解案件的其他相關情況,如案件中是否存在證明其罪輕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像是否屬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現等。也會關心當事人在押期間的生活情況、身體狀況等,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安慰和鼓勵,使其能更好地配合辯護工作。另外,律師還會解答當事人的法律咨詢,告知其在訴訟過程中的相關權利和義務,以及案件可能的進展和走向。
律師會見在押當事人的時間和所了解的內容都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實際意義。通過在適當的時間會見,并全面了解相關情況,律師能夠為當事人提供更專業、更有效的法律幫助和辯護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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