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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李芳(被繼承人繼女)
李娜(被繼承人婚生女)
被告:張志強(被繼承人繼子,隨父姓)
被繼承人:
張建國(李芳、李娜繼父,張志強生父)
李淑蘭(張建國配偶,李芳、李娜生母,張志強繼母)
(二)案件背景
張建國與李淑蘭系再婚夫妻,張建國再婚前無子女,李淑蘭與前夫育有一女李芳、一子張志強(隨繼父姓張),二人婚后共同生育一女李娜。張建國于2007 年去世未留遺囑,李淑蘭于 2021 年去世,生前立有公證遺囑。雙方婚后共有房產一套(一號房屋,登記在張建國名下),李淑蘭去世后,二原告與被告因撫恤金、存款及房屋繼承問題產生爭議,訴至法院。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親屬關系與遺產范圍:
張建國與李淑蘭婚后購買一號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張建國去世后未分割遺產,李淑蘭于2018 年立公證遺囑,指定其名下房產份額及應繼承張建國的遺產份額由張志強繼承。
李淑蘭去世后遺留存款xxxx 元、撫恤金及喪葬費 xxxx 元,二原告主張按家庭會議協議分割,被告主張按公證遺囑及盡主要贍養義務多分遺產。
家庭會議協議爭議:
二原告提交2021 年 8 月 19 日《家庭會議記錄》,載明撫恤金、補發工資及 10 萬元存款歸二原告,房產分配需張志強補償或按遺囑處理(原告版本添加 “以李芳手上遺囑為準”)。
被告提交的協議版本無上述添加內容,主張協議因原告欺詐簽署,且公證遺囑效力優先。
遺囑與贍養證據:
被告提交2018 年公證遺囑,證明李淑蘭將房產份額指定由張志強繼承;提交醫療票據、喪葬費用憑證,證明自己盡主要贍養義務。
二原告認可被告照顧較多,但主張家庭協議系真實意思表示,應優先執行。
二、爭議焦點
(一)家庭會議協議與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性
原告主張:家庭會議協議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應按協議分配撫恤金、存款及房產補償款,公證遺囑未提及的財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被告抗辯:家庭協議部分內容系原告單方添加,且公證遺囑合法有效,房產應按遺囑由被告繼承,撫恤金等非遺產項目應扣除喪葬費用后分割。
(二)撫恤金、喪葬費的性質及分配規則
原告主張:撫恤金、補發工資屬遺產范圍,按家庭協議歸二原告所有。
被告抗辯:撫恤金、喪葬費非遺產,應扣除喪葬支出后由近親屬合理分配,家庭協議因欺詐無效。
(三)房產分割方式及贍養義務影響
原告主張:一號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張建國份額按法定繼承由三子女均分,李淑蘭份額按遺囑處理,最終三人按份共有。
被告抗辯:李淑蘭公證遺囑指定房產份額由被告繼承,且被告盡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房屋歸被告所有并給予補償。
三、裁判結果
房產份額分配:
一號房屋由李芳、李娜各繼承1/8 份額,張志強繼承 3/4 份額(結合張建國法定繼承份額與李淑蘭遺囑指定份額)。
撫恤金與喪葬費處理:
李淑蘭的基本退休費、撫恤金、補發工資共xxxx 元歸二原告所有,二原告向被告支付喪葬費折價款 xxxx 元(被告實際支出的喪葬費用)。
存款分割:
李淑蘭名下存款xxxx 元由被告繼承,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折價款(考慮被告盡主要贍養義務,適當多分)。
駁回其他請求:
二原告要求被告配合領取費用及被告要求房屋全部歸屬的請求均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與家庭協議的沖突解決
根據《民法典》第1139 條,公證遺囑具有法定優先效力,李淑蘭對其個人及繼承張建國的房產份額指定由張志強繼承,合法有效。家庭會議協議中關于房產 “按遺囑分配” 的約定與公證遺囑一致,但原告單方添加 “以李芳手上遺囑為準” 無被告簽字,法院采信被告提交的原始協議版本,確認公證遺囑優先。
(二)撫恤金的性質與分配原則
撫恤金、喪葬費不屬于遺產,應參照親屬關系及實際支出分配。本案中家庭協議明確約定撫恤金歸二原告,法院尊重協議效力,但喪葬費因被告實際支出,由二原告折價補償,平衡雙方利益。
(三)法定繼承與贍養義務的結合
張建國去世后,其房產份額按法定繼承由李淑蘭、李芳、李娜、張志強(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均分,每人1/8 份額。李淑蘭將自己的 1/2 份額及繼承張建國的 1/8 份額通過遺囑指定給張志強,最終張志強獲得 3/4 份額。被告提交的贍養證據被法院采納,存款分割時適當多分,體現《民法典》第 1130 條 “盡主要贍養義務者多分” 原則。
(四)央產房的特殊性處理
根據某大學證明,一號房屋屬不宜上市的央產房,法院僅處理份額分配,不支持競價或過戶請求,符合“房改房繼承允許產權變更但性質不變” 的政策,避免法律與政策沖突。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遺囑效力的核心證據固定
被告代理時重點提交公證遺囑及公證處存檔材料,利用《民法典》第1139 條強調公證遺囑的形式合法性,結合視頻記錄證明立遺囑時被繼承人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反駁原告對遺囑效力的質疑。
(二)家庭協議的細節抗辯策略
針對原告提交的協議修改內容,通過比對雙方版本、強調手寫添加無簽字確認,運用《民事訴訟法》第67 條 “誰主張誰舉證” 規則,迫使原告承擔修改內容不真實的不利后果,成功推翻原告對協議效力的主張。
(三)贍養義務的證據鏈構建
收集醫療報銷憑證、護工記錄、喪葬費用票據等,形成“經濟供養 + 生活照料” 的完整證據鏈,證明被告盡主要贍養義務,為存款多分及房產繼承提供事實依據,契合《民法典》遺產分配原則。
(四)政策與法律的銜接適用
在央產房分割中,主動調取單位政策文件,證明房屋不可上市交易的特殊性,促使法院采納份額分割而非實物分割,避免判決無法執行的風險,保障當事人實際權益。
本案啟示:在混合繼承糾紛中,需優先審查遺囑形式效力,結合家庭協議細節比對、贍養證據收集及政策文件適用,形成“遺囑優先 + 法定補充 + 政策銜接” 的代理策略。同時,注重舉證責任分配,針對協議修改、費用性質等爭議點,通過細節質證削弱對方主張,實現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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