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207
張某雇傭李某駕駛垃圾車清運垃圾
因操作不當垃圾車溜車
李某下車后被車輛擠壓致死
作為涉案事故的駕駛員
李某能否轉化為
張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保險的“第三者”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李某系張某雇傭的垃圾車駕駛員。某日,李某駕駛垃圾車在某小區內清運垃圾,車輛停在垃圾桶旁后,李某下車后到車尾部操作車輛,此時垃圾車向車頭方向溜車,李某迅速跑至車頭前,往相反方向推車,試圖阻止車輛繼續往前溜,因無法抵擋龐大垃圾車的力量,在車頭前推車的李某被擠壓至圍墻處,當場死亡。張某作為雇傭人與李某親屬簽訂協議書,由張某支付李某親屬死亡金、喪葬費、被贍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5萬元。張某在支付上述款項后,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張某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為某公司名下中聯壓縮式垃圾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特種車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等。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李某作為涉案事故的駕駛員能否轉化為張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保險的“第三者”。第一,從設定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目的來看,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目的,在于被保險車輛與本車以外人員或車輛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時,能夠保障本車以外人員得到及時賠償,以減輕本車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第二,從風險控制來看,駕駛人作為車輛的實際操作者和控制者,因其自身過錯造成自己的損害,無法形成侵權責任,也就是說不能因自己的過錯獲得對自己的賠償;第三,從法律規定來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已明確規定,駕駛人屬于被保險人,不屬于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責任范圍。
本案中,李某系經投保人張某允許的涉案車輛的駕駛員,其屬于被保險人,依法不屬于本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范圍。其次,從事故發生時的具體情形來看,事故發生時,李某雖在涉案車輛之外,但其作為涉案車輛的駕駛員仍對該車負有支配、管理、控制的義務,不能因其與機動車在空間上的暫時性脫離,就認為其已經不是本車人員而轉化為第三者。故李某不屬于本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張某以墊付李某保險賠償款105萬元為由,要求保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賠償款105萬元,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雖然涉案事故發生時李某已經下車,后遭受被保險車輛擠壓導致死亡,從時空條件上符合“第三者”的特征,但從李某下車到發生溜車事故僅有半分鐘左右,二者緊密銜接,事故的發生與駕駛行為具有延續性,李某作為駕駛員的職責并未結束。涉案事故的發生與李某具有直接關系,其停車位置處于有一定坡度的道路,下車后未熄火且未采取有效制動措施,發生溜車后又錯誤地以個人之力阻擋垃圾運輸車的移動,李某的處置明顯失當,其過錯對于事故的發生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根據法律規定,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都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被保險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員。李某屬于涉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員,對涉案垃圾運輸車具有實際控制能力和義務,因其重大過錯導致事故發生形成損害,李某不能轉化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中的“第三者”。
轉自:山東高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